国资委表示将严处五类顶风违纪的央企领导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5:41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北京1月24日讯 记者李章军报道:国资委纪委书记黄丹华在24日召开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将按照中央纪委五次会议的要求,严肃处理有以下五类顶风违纪行为的企业领导人员: 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 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黄丹华说,从职工群众的反映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有的企业领导人员党纪、法制观念淡薄,不能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有的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等谋取私利;个别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擅自决策,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有的借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之机,转移、侵吞国有资产;有的在改革和经营活动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中饱私囊。这些问题的发生,既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损失,又影响了中央企业的形象,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据介绍,2004年,中央企业共清理小金库635个,涉及金额2.86亿元。纪检监察机构参与监督的物资采购金额为2395.94亿元,工程招投标金额为3316.1亿元。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25日 第六版)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