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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称法律未明确禁止的选举行为不属于贿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5:40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月26日讯 记者刘维涛今天从民政部获悉,今年,我国将有18个省区市的30万个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民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这是对贿选作出的新界定。

  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司长詹成付就此解释道:选举人公布执政方案时,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候选人选举前已做或选举中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候选人以自己的私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也不属于贿选。另外农村红白喜事,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也应该区别对待。

  詹成付表示,对待贿选,应该一面坚决制止一面小心区分;既要严格要求,使贿选无由发生,又要注意因为规定太死而妨碍选举。

  针对选举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管理的问题,《通知》要求各地逐步建立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将选举的进程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还将选择一批“违法违纪情节比较严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信访案例进行通报或在新闻媒体曝光。《通知》还要求加大对信访案件的督查力度,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与信访人见面。

  詹成付解读说,以往的信访案件,当地政府和信访人之间信息是封闭的,要求调查结果与信访人见面,就是要打破这种封闭,使交流更通畅;引进新闻媒体作为第三方监督整个选举过程,也是为了避免损害农民民主权利的信访案件发生。

  为了适应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的现状,《通知》提倡改进选民登记制度,从原来单纯户籍登记逐步探索建立居住地登记制度。《通知》规定,已经完成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探索按居民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尚未进行或未完成改革的仍按照原来制度进行。詹成付表示,这一规定,期望达到既保证外来人员正常参与民主活动,又不影响本地居民权利的目的。

  《通知》还首次引入“选举成本”的概念,要求降低选举成本,避免人、财、物浪费。要求一省(市、区)之内,统一选票样式;并提倡一县(市)之内,统一正式选举投票日。(刘维涛)

  选举的进步(时代热评)

  民政部出台的关于今年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通知,表达了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未经法律禁止的竞选行为不是贿选。这是对贿选的一个明确界定,也是对民主的一种彰显。

  用直选的办法选举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农民通过神圣的选票,选出那些品质好、有能力、真心为群众办实事的“村官”,确保党的富民政策在农村贯彻实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保证农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这是中国农村进步和发展的一个明显标志。

  由于种种原因,在村民委员会直选过程中,出现过一些不和谐音,个别地方还出现严重的贿选。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并严肃处理贿选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跟进,用法制杜绝贿选等不公平竞争。可以说,选举的程序化、正规化和法制化,是维护村民民主权利的可靠保证。

  在防止不公平竞争的同时,也要注意另一种倾向,即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其他竞选行为也当作“贿选”。现代社会,选举行为早已突破了举举手、鼓鼓掌的模式。为了让选民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抱负、主张和心态,候选人需要在公众场合进行演说,发表治村意见,做出具体承诺等。有的还主动参与慈善事业,捐助困难群众,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这些,都未被法律禁止,也未与民主和公平相悖。但是,有的地方却把这些选举行为看作另类,不习惯、不适应,有的干脆将此打入“贿选”,使候选人和选民都无所适从。其实,选民通过候选人的合法活动,加深了对他们的了解,增加了选举的透明度和公开化,使手里的选票更具方向性和目的性。民政部门与时俱进,及时总结新形势下的新经验,在选举过程中张扬民主理念,明确限定“贿选”等不公平竞争的界线。这样做,既可打击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不法行为,又保护了选举中正当的、符合潮流的民主行为,是选举工作的一大进步。

  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村民委员会的竞选行为,未经法律禁止,皆为自由。这就从一个方面保护了候选人和选民的民主权利。在中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实验中,只要确定了科学的、民主的、可操作性的“游戏规则”,农民群众就能选出自己满意的带头人,他们的切身利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建达)(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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