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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两会声音:检察院与单位“共建”欠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15:58 金羊网-羊城晚报

  代表亮观点:预防职务犯罪不属检察院职能

  本报讯 昨天在分组审议广东省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不少代表不约而同提出一个观点: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事后监督的职权,宜倡导而不宜介入预防职务犯罪这种事前监督。

  “现在不少单位一起搞共建,但检察院与某个单位搞共建似乎欠妥。”辛瀑代表首先
亮出新鲜观点:检察院是相对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而省检察院更是负责全省检察工作的,不宜与某个单位共建。选择某共建单位,难道意味着此单位很容易“出事”,特别需要监督?如果与一个单位共建有效,那是否也要与其他单位共建呢?每个都共建,则失去了共建的意义。更紧要的是,“与别的单位搞共建,如果那个单位‘出事’,检察院是否要负责任呢?因为没起到监督的作用啊!”

  还有代表指出,《检察院组织法》中对检察机关行使的五大职权规定得很清楚,检察院没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

  一位代表建议,预防职务犯罪,交给党委和纪检部门,大家各司其责。(曾璇 蒋铮 罗颖 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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