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陕西省农工贸公司党委书记受贿8万元被判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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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0日14:05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张小乙 实习生 杨小刚同娟) 为满足个人消费及娱乐享受,原我省农工贸(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副厅级)唐少林,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提供帮助后受贿8万元。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唐少林有期徒刑7年。 今年44岁的唐少林,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我省农工贸(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西安金龙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9月,陕西省农工贸(集团)总公司决定将其下属企业金龙酒店有限公司承包给西安市煤光煤矿机械工业公司(民营企业)经营。唐少林作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施了该项工作。1999年2月,西安市煤光煤矿机械工业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为感谢唐少林在其金龙酒店承包经营中给予的帮助,在金龙酒店16层一客房内,当着陕西省农工贸(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的面,送给唐少林2万元,并约定以后就按这个“规矩”办。唐少林将其中3000元分给了李某,将余款据为已有。 2000年初至2002年初,唐少林先后3次向王某索要贿赂计6万元,唐将其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及娱乐活动。案发后从唐少林处追回赃款7000元,从李某处追回赃款3000元。 法院认为,唐少林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2万元(事后分给李某3000元),又索要贿赂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受贿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追缴的赃款1万元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一审判决后,唐少林不服提出了上诉。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