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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重庆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郭宝云案上诉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9日10:45 新华网

  新华网云南频道1月29日电 (刘德安) 原重庆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郭宝云(女,正厅级)受贿20万元、贪污73.2万元案,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后,郭宝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宝云涉嫌受贿、贪污犯罪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由云南省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查明了郭宝云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0万元、贪污73.2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交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郭宝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郭立云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共93.2万元予以追缴。

  判决宣告后,郭宝云不服,提出上诉称: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人谋利而收受20万元;占有 73.2万元不符合事实,原判追缴93.2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郭宝云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郭宝云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郭宝云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三和车辆零部件制造厂谋取利益,指使其子杨青川收受三和企业陈强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和利用职务之便,以融资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套取江北区财政局73.2万元公款占为己有的事实属实,认定依据均经一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查证属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认为:上诉人郭宝云上诉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郭宝云在担任重庆市江北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市三和车辆零部件制造厂谋取利益,并指使其子杨青川收受三和企业陈强人民币20万元的行为己经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财政的职务便利,以融资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套取区财政公款73.2万元,占为己有;其分为己构成贪污罪、据此,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云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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