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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风暴”发威尚需一把“撒手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0:47 红网

  因为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负责建设的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三峡地下电站、三峡工程电源电站在内的8个项目没有执行停建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向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2月1日《新京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都是正式的法律文件,这两个文件下发,标志着国家环保总局对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违规建设项目的查处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意味此事已断无回旋的余地和和稀泥的可能性,好比两军开战,剑已出鞘,决无收兵罢战之可能。

  这场“对抗”中,国家环保总局是执法者,师出有名,应是正义之师。而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是违法者,按理说应当乖乖地举手“投降”,认识错误,接受处罚,并按法律规定进行整改。但是事情从一开始,就没有朝这个方向发展。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并没有理会国家环保总局的“提示”,自动进行整改,按规定停建。让人隐隐约约地感觉到: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之间必有一场惊心动魄的角力会发生。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向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事情接下来有两种可能:一是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被这两招制服,接受处罚,停止建设,进行整改。二是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不理国家环保总局这个茬,该怎么干还怎么干。事情如果不幸发展成为第二种假想局面,那么国家环保总局将面临着一个不小的难题:如何彻底制服“不听话”的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按现有的法律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只能诉诸于法律,申请当地法院对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进行强制执行。虽然说违法必究,前提执行法院得有这个能力。三峡当地法院有无此执行能力显然是值得怀疑的。就算当地法院有决心对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进行强制执行,除了罚款可以执行处,阻止其工程建设恐怕当地法院也无能为力。最高20万的罚款,对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来说,能有多大制约力?

  国家环保总局还有一招,可以向有关部门建议给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这一招,实话实说,制约力也相当有限。谁有权给工程建设负责人行政处分,当然是他们上级主管部门,而不是国家环保总局。问题的关键就在这儿,怎么处理?何时处理?主动权在人家手中,国家环保总局无权对工程主管部门下命令。

  由此可见,如果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真的决心与国家环保总局“角力”,环保总局确实有点进退两难,退后意味着向违规者屈服,将失去执行者的权威,向前走又裹足难行。之所以会造成这种局面,就是因为国家环保总局没有“撒手锏”,现有的职权打打“小项目”什么的还行,真遇上“大项目”时,还真难办。依法办不了时,最后最大的可能性还要回到请“上级”协调解决的老路。果真如此的话,不仅国家环保总局威风扫地,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权威将受到严重戕害,这无疑是法治的悲哀。因此,“环保风暴”真要发威,还缺少一把“撒手锏”。(稿源:红网)(作者:刘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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