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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新规定 工程开工须先付民工工资保障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0:57 安徽市场报

  本报讯 日前,合肥市政府转发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该意见的实施意味着,从今年元月起,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否则将无法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

  据了解,各建筑业企业(包括进肥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向所在地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
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种方式进行办理。采取按年度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应当在每年的1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企业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30%。

  采用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应在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前,从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中,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存入的保障金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2%;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存入的保障金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1%。

  此外,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或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确认后,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或由保函银行、担保机构支付。(本报记者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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