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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原劳动局长用71万公款养情妇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02:02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王斌华报道:记者昨日获悉,省高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鄂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刘锦文上诉,维持原鄂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锦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现年57岁的刘锦文,曾担任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其在任职期间为满足情妇要求,多次铤而走险,挪用巨额公款71.18万元,2004年9月30日,鄂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刘
锦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刘锦文不服,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本报曾多次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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