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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社天津办事处原负责人服刑期间再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11:0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 北京2月5日消息(记者彭玉冰、通讯员范静)昨天,原科技日报社天津记者站和办事处负责人鲁禹在服刑期间又因挪用公款被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之前所犯贪污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价值人民币二万元的个人财产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没收价值人民币二万元的个人财产。

  1998年12月,被告人鲁禹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公司在科技日报上发表宣传
报道文章,在收取广告费27万元后。利用其担任科技日报社天津记者站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其中的15万元挪作他用,至今未还。后被告人鲁禹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3年4月14日被抓获。

  在庭审中,被告人鲁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确实截留了部分资金,但并未全部用于购房,其中有部分是用于记者站的日常开销。但其也表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将该部分款项用于记者站的日常开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禹利用担任科技日报社天津记者站和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违反报社财务规定,私自截留公款15万元,且至今未还,已超过三个月,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公款是否全部用于购买个人住房,仅是被告人挪用公款之后对赃款处理的后续行为,并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被告人鲁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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