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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原水利局长因贪污受贿罪一审判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14:41 东北新闻网

  阅读提示

  2005年2月5日上午,锦州市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郑子儒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巨贪局长郑子儒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侵吞公款,并且多次受贿,最终落了个身败名裂、锒铛入狱的可耻下场。

  身为国家干部,锦州市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郑子儒不是不清楚自己身上肩负的责任。然而,被金钱的耀目光芒蒙蔽的他,却把一切都抛到了九霄云外。从1998年到2003年5年的任职期间里,郑子儒贪污、受贿近200万元人民币,同时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检察机关摆在法庭上证明郑子儒犯罪的证据多达100余份,这让法官也感到十分惊讶。随着法院的宣判,郑子儒多年来的堕落轨迹也呈现在世人面前。

  不惜亲自开口要钱

  1998年8月,为了方便起见,身为锦州市水利局局长的郑子儒指示该局河道管理处处长刘宇明,以后通过其他途径得来的钱,就由她来保存。局长发了话,女部下当然积极遵从。于是,从1998年9月到2002年3月间,郑子儒或亲自索要,或让刘宇明出面办理,开始以各种名义从其下属单位要钱,要来公款高达87万元之巨,均由刘宇明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给上级“进贡”之后,被索要单位只能想方设法将“缺口”再以各种名义核销。

  郑子儒为了要钱,有时不惜亲开尊口。一次,他直接给下属的某领导打电话,称局经费不足,目前很困难。对方一听不敢怠慢,马上准备出30万元,不久就将这笔巨款送到了郑子儒的手里。

  利用工程中的疏漏套取公款

  1999年春天,锦州市水利局出于防汛需要,由河道管理处负责组织维修小凌河水域的一些堤岸工程,施工地段在小凌河沿岸的沙河堡和王胡台一带。郑子儒一看有油水可捞,于是又以局里经费不足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结束后,返回部分工程款,并授意刘宇明提取此款。

  想从工程费中套取公款,惟一的办法就是造假。当时,承揽维修工程的是一所监狱的第二大队。工程完工后,刘宇明找借口要求管教部门提供参加劳动的犯人名单。假人工费名单拉出来了,参加劳动的犯人当然是领不了工资的,施工单位同样没得到钱。就这样,他们借付人工费的名义就套出公款13万元多。刘宇明让出纳员把钱提出来后,将10万元交给了郑局长。

  只要一有机会,郑子儒就会伸手捞上一把。2000年初的一天,他和一家文化发展公司的李经理在一起吃饭,推杯换盏之间,两人唠起了股票生意。郑子儒得知对方在炒股,精神头立即来了,说自己退休后也想学炒股票。当时,李经理的公司在为市水利局制作“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维护工程,水利局给他们转去6.3万元预付款,这笔钱其实多转了不少,郑子儒说多的钱是以后对防汛抗旱指挥系统进行升级用。

  借此时机,郑子儒询问李经理转去的预付款还剩多少钱?李经理算一下称还剩3万多。郑子儒一听,让李经理用剩下的预付款给他开个户。于是,李经理用郑子儒的身份证,把多转的3万元钱给他开户办了一张证券交易卡。

  三人小团伙用公款包地

  2002年春,郑子儒听到一个信息,其下属某河道管理处对外承包林地,便产生了承包林地挣钱的想法。这种事,局长当然不便直接出头。于是,他多次与刘宇明和司机董某私下谋划,3人合伙承包共同发财。他让刘宇明和该河道管理处联系,还安排刘、董二人去实地考察。

  两名贴心部下前去考察一圈儿回来后,向郑子儒作了汇报,都认为这是一条赚钱的高招儿。3人研究决定由董某出面操作。在郑子儒的授意下,董某于2002年3月8日以郑子儒妻子的名义交纳林木占滩费3笔,合计27.8万元;以自家大嫂的名义交纳占滩费两笔,合计19.8万元。用这两个人的名字与该河道管理处签订了承包林地合同5份,包下了885亩林地从事合伙经营。

  林地承包以后,郑子儒又安排董某去管理经营,并告诉他需要钱就到刘宇明处去取。在林地经营过程中,董某先后从刘宇明那里拿走了30万元。董某的大哥还证实,2003年4月,董某让他帮助经管林地,翌年3月给过他9万元。后来董某又给了他6500元,让他留着种地用。

  庭上强辩法庭不予支持

  刘宇明在法庭上辩解说:“经营林地只动用了10万元,剩余的19万元没动,不应说是用30万元搞经营。”

  经查,用于经营林地的30万元的确尚未花尽,但此笔公款为经营林地已被几经支取、转存,且都在被告人及其亲友名下。案发时,又都是从被告人及其亲友处收缴的。就是说,经营林地剩余款项也都在被告人的掌控之中。故刘宇明的辩护意见法庭不予支持。案发后,885亩林地退还给了甲方,甲方收回林地后,退还了原承包费及增值部分32.4万元,包括经营林地没花完的剩余款19万元,统统被侦查机关收缴。

  套取公款购买私房

  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票子和房子,是许多贪官疯狂追逐的目标,郑子儒也是如此。1999年4月间,郑子儒以现住房低于其他同层次干部居住水平为由,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调房申请。市政府办公厅按照相关规定,同意分配给郑子儒建房补助费3万元。

  在此期间,郑子儒已经在锦州市古塔区山西街附近相中了一套商品房。可3万元的补助费要买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无异于杯水车薪,全从自己腰包掏钱郑子儒又舍不得。于是,套取公款轻车熟路的郑局长又有了新的计划。

  他先找到市郊的一名乡领导,说自己想在市内买一处商品房,考虑在本局内转款不太好平衡,求其帮忙通过乡里给转一下账,对方经与有关领导沟通后同意了他的要求。铺垫工作完成后,郑子儒又开始运作套取公款。1999年12月,市水利局给河道管理处转款30万元,结果他们只付给工程款15万元,剩下的15万元以“小凌河堤防工程款”的名义,转到那个乡政府的户头上。随即这笔钱就变成了郑子儒家的购房预付款,转账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0年9月,郑子儒又弄出局里房屋维修费10万元,将这笔公款与自己的3万元建房补助费合在一起,从会计手中开出一张支票,交给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他仍不满足,同年11月,他又授意刘宇明将河道管理处公款10万元交给其妻张凤茹,也成了他家购买个人住房的预付款。

  “安排”工作是他的“来钱道儿”

  郑子儒在担任锦州市水利局局长期间,从1998年10月到2003年9月,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亲属或职工本人解决工作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钱财,从人民币到美元,他都心安理得地收入腰包。

  这些送钱者,大多数是求郑子儒帮助子女或亲属安排工作的。局里有位退休女干部,为了大学毕业的女儿能进入水利局工作,在2002年春节到郑子儒家拜访。当时郑子儒不在家,她给了郑子儒的妻子7000元钱。后来,她的女儿调进水利局所属院所后,为表示谢意,她又到郑家送去3000元钱。另一名女职工的外甥调到了水利局后,在2003年春节期间,她与丈夫一起去郑子儒家送去现金1万元。局里一名司机,同样是答谢郑子儒帮其女儿安排工作,在2001年元旦过后,到郑子儒办公室里给了他1万元。还有一名干部,为女儿能进该局设计部门,于2001年郑子儒公务出国前夕,送给他1000美元。

  有些人则是为了自身的工作问题而送钱的。局里有名高级工程师,为能调入市水利局所属部门,在2002年2月的一天,给郑子儒送上1万元。另一名中层干部,也是为自己的工作安排问题,2002年5月到郑子儒的办公室里,给了他5000元。

  据法庭调查,这些人少则5000元,多则上万元,有的还送美金。

  一审领刑20年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锦州市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郑子儒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套取工程款、管理费等手段,与他人合伙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77.6万元,郑子儒个人侵吞公款人民币95万余元,合计人民币172万余元。

  在为别人安排工作的过程中,郑子儒收受他人贿赂约人民币5.7万元、美元1000元。郑子儒的现有家庭财产中有人民币100余万元、美元1万余元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而其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子儒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成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子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锦州市水利局河道管理处原处长刘宇明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77.6万元,个人侵吞公款人民币8万元,合计人民币85.6万元,贪污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年。

  被告人锦州水利局原司机董某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7.4万元,贪污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辽宁法制报 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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