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法人治理与正确的激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18:43 中国新闻周刊 | ||||||||
以西方的法人治理解决中国银行业的问题显然存在“药不对症”的问题,改革者的基本假定是,只要解决了银行法人整体问题,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不幸的是,事实并非如此 文/陆磊 从中国银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高山案到山西金融诈骗案,中国银行业法人治理的弱
法人治理的“中国式”难题 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诸多案例显示,经典的法人治理理论并不适用于中国。这是因为,自20世纪30年代兴起的法人治理思想主要是基于1929~1933年西方世界经济大危机后如何解决所有者(公众)与经营者关系应运而生的。由此一脉相承的法人治理理论着重探讨股东、经营决策者和管理者的权力边界及其委托代理关系,从现有的中国银行业改革看,似乎同样着重于各方的权利义务界定。但是我们从各种大案要案中发现,以西方的法人治理解决中国银行业的问题显然存在“药不对症”的问题。 中国银行业需要解决的是核心问题是总行-分行-支行信息严重不对称问题,而不是所有者对经营者信息不对称问题。事实上,诸多案例显示,即使是改制前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作为所有者的代表能够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法人代表(行长)的行为,促使其为所有者利益服务,其激励手段就是普遍为人所“诟病”的“官本位”。 但是,各全国性商业银行如何有效监控分支机构却成为始终未能有效解决的基本难题,而这一难题一直为改革设计者所忽略:这是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内部控制都是商业银行自身的工作,不属于外部体制改革设计的范畴,或者说,改革者的基本假定是只要解决了银行法人整体问题,就能起到纲举目张、一切问题迎刃而解的效果。 不幸的是,事实并非如此。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众多,我们可以预测,即使商业银行改革按照既定步骤顺利进行,总-分-支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无法有效解决,则上述金融大案仍可能发生。这就是法人治理的所谓“中国难题”。 激励错位下的“诸侯金融” 但是,信息不对称并不必然导致案件的发生。按理说,商业银行总行对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监控更可能导致的是偷懒问题或效率低下,而不一定是金融犯罪。这是因为,即使银行自身治理结构存在问题,但毕竟金融诈骗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换句话说,当事人并非没有成本。那么,是什么问题导致了金融大案频发呢?原因在于错误的激励。 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激励导致上下级行之间信号传导扭曲。从法人角度看,商业银行无疑必须追求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其中安全性是第一位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往往把存贷款规模和市场份额作为第一性的目标,其激励机制设计因而演变为能拉存款的是能人,并对能人给予职位或物质上的奖励。这一激励必然导致各种“能人”纷纷涌现,违规操作大行其道,审慎经营成为空话。 而过于庞大的法人结构导致道德风险具有现实的存在空间。从商业银行经营的本质看,总行天然具有稽核监督和纪检等多项监控职能,但是,由于法人体系的庞大,要么出现稽核无法及时发现问题的局面,要么导致监督者缺乏监督动力的可能:毕竟,大型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家大业大,对于一家具有数万亿元资产的银行而言,几亿元损失不足以影响其流动性。于是,上层的激励不足和下层的错误激励导致道德风险存在于商业银行的各个层次。 正确的激励需要制度和技术的双重支持 案件的发生是令人痛心的,但痛定思痛,需要考虑的是我们能否建立一种机制以遏制上述情况的发生。显然,如何建立总-分-支各层次的正确激励是促进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核心问题。 这需要从制度和技术两方面加以保证。第一,从制度层面看,商业银行必须彻底放弃片面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质量和风险的错误激励,信贷权、票据审核权的适当上收是必要的手段,同时,适度缩小对存款规模的考核力度。此外,有必要引进“连坐”式的引咎辞职制度,比如,山西、黑龙江大案的发生至少说明这些支行的直接上级行内控存在严重问题,分行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第二,从技术层面看,操作风险是可以通过实时监控加以解决的,山西各家涉案行在案发前的可疑资金流动,在商业银行数据大集中的情形下是能够防患于未然的。 通过制度和技术的双重支持,至少可以解决因错误激励而造就“能人”,因监控不力而推动能人们铤而走险的问题。当然,金融犯罪也许永远不可能完全杜绝,不过当金融犯罪成为频发现象时,我们仍然不得不从制度上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作者为招商银行高级研究员) 相关专题:中国新闻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