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伊拉克进入宪政时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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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18:11 中国新闻周刊 | ||||||||
恐怖袭击、失业和社会混乱,并不是只有在伊拉克完全恢复了安全、经济完全步入正轨之后,才有条件进行民主选举。民主本身或许有助于恢复社会秩序,为解决经济社会问题创造条件 本刊评论员/秋风
伊拉克大选的投票率出乎所有人的预料。不要说伊拉克反政府武装组织,恐怕伊拉克政府自己和所有的国际观察家,都大跌眼镜。在大选之前,他们无一例外对选民的投票热情表示质疑。 但事实证明,专家们错了。伊拉克人民以自己的勇气,在通往民主的道路上,漂亮地赢得了第一场胜利。 在伊拉克民众心中,蕴藏着一股巨大的道德力量。伊拉克人民渴望用自己手中的选票,构造一个属于自己的政府。越是在混乱的时期,人民的这种渴望可能越强烈,足以压倒他们对于恐怖袭击的恐惧。 在大选之前,专家们连篇累牍地谈论伊拉克的恐怖袭击、失业和社会混乱,还有伊拉克普通人对临时政府的抱怨。在专家们看来,只有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后,只有在伊拉克完全恢复了安全、经济完全步入正轨之后,才有条件进行民主选举。然而,现实却拒绝了这种推理。逻辑也许恰恰相反 民主本身或许有助于恢复社会秩序,为解决经济社会问题创造条件。 即使民主发挥不了这样的作用,伊拉克人民也仍然会选择去投票。即使是最普通的伊拉克人也清楚地知道,他们正在创造历史。他们知道,大选能否顺利完成 结果是什么倒不重要 将决定,他们将生活在一个民主、自由的制度之下,还是陷入持久的混乱、战争与分裂。 走联邦制道路 民主投票是重要的,但投票只能赋予政府的权力以合法性,而未来的政府如何行使权力,政府将如何维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却需要更为仔细的宪政设计。 未来不到一年的时间,是伊拉克的立宪时代。在这段时间内,伊拉克人必须找到有效地化解目前已经存在、未来可能激化的民族冲突与宗教冲突的政治性、司法性制度架构与程序,否则,这次的民主投票就只是民主的昙花一现而已。 什叶派政治领导层在近一年多来保持了令人敬佩的克制,尽量在民主框架内解决问题,这种政治气氛是有利于立宪者寻求解决问题的宪政之道。 伊拉克人也确实已经摸到了宪政的门道。去年3月8日签署的《过渡时期伊拉克国家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未来的伊拉克将是共和的、联邦的、民主的和多元的。这是解决伊拉克所面临的现实政治、社会难题的基本框架,相信国民议会将制定的新宪法将会延续对伊拉克国家的这一基本界定。至少从理论上分析,这个框架将是有效的。 联邦制的设计主要用于处理民族问题。不管从国际政治角度看,还是从伊拉克国内政治角度看,库尔德人的独立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伊拉克库尔德人独立将立刻威胁到土耳其的稳定,而库尔德人分离也将使伊拉克失去一支维持政治均衡的力量。联邦制则可以比较恰当地在库尔德人的自治要求与伊拉克的国家统一之间实现平衡。 联邦制也可以捎带地部分解决宗教问题。在伊拉克,不同宗教派别相对集中地居住在不同地区,并拥有相当大的管理世俗事务的权威。这一政治现实,是立宪者必须面对的。较为明智的办法就是赋予地方以自治性权力,使地方政府可以处理与人民日常生活相关的大多数事务,但又确保其在重大问题上服从联邦政府。 为了维持联邦制的正常运转,《过渡时期伊拉克国家管理法》设计了一个强大、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司法部门。司法部门由联邦法院系统和地方法院系统组成。联邦政府将组建联邦最高法院,它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肩负着一项重大政治性使命:裁决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纠纷。可以想象,会出现这种纠纷,并引发民族情感或宗教情感,而由司法机构来裁决,可能比政治性解决更为稳妥。 以民主政治摆脱宗教色彩 萨达姆垮台之后的伊拉克,政治带有相当强烈的宗教色彩。除库尔德人的政党外,参加本次大选的主要政党,均以宗教背景划分,比如最具实力的伊拉克人团结联盟其领袖是什叶派宗教领袖大阿亚图拉·西斯塔尼。临时政府总统亚瓦尔领导的伊拉克人党,则是人数较少的逊尼派的政党。 人们可能因为这些政党具有浓厚宗教背景,而怀疑伊拉克政治是否会受到宗教激情的纠缠。不过,反过来,这些宗教派别均以现代政党的形式参加民主竞选,也意味着,宗教激情正在、并且继续被纳入到民主政治的框架中,各个宗教派别仍然希望通过世俗的程序进行利益的讨价还价。 民主之初的几年,是伊拉克最为关键的时期。如果民主政治能够逐渐走上正规,为各个派别进行讨价还价提供公共平台,那些具有浓厚宗教背景的政党也就会逐渐地脱去宗教色彩,从而收敛激情,趋向理性。 应当承认,如何协调伊斯兰教义与现代民主制度、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各种自由、权利,是伊拉克人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当年,欧美人也为协调基督教与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作过各种各样的尝试。立宪者肯定需要尊重人民的伊斯兰教认同,但也需要维持政治的世俗化。理想的结果是,世俗话语主导伊拉克的公共政治舞台,伊斯兰教权威更多地在社会生活层面上发挥主导作用。至于世俗价值与宗教价值的冲突,则由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来进行裁决。并通过他们在具体案件中行使违宪审查权,平衡伊斯兰价值与世俗价值之间的互动与平衡关系。 伊拉克临时宪法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它承认,“伊斯兰教是国家的官方宗教,也被视为立法的一个渊源。在过渡时期不得制定颁布任何与公认的伊斯兰教义、民主诸原则或第二章所规定的各种权利相违背的法律。” 不过,既承认伊斯兰教的权威地位,又要约束人民将宗教激情带入政治中,对于伊拉克立宪者来,这是一项艰巨的挑战。应对这一挑战,需要务实的妥协精神,也需要保持平衡的技艺。- 相关专题:中国新闻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