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出台规定对拦车乞讨者予以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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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17:0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还敢强索强讨?小心刑事责任!把救助站当成免费旅馆者不予以救助 本报佛山讯 对拉行人衣襟强索强讨人员的处理将有法可依!强索强讨,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将受到治安等处罚———《佛山市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已于日前出台,并正式实施。
多部门各司救助之职 据介绍,由于原来国务院、民政部及广东省政府指定的救助管理办法对相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的职责所属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出现管理空白。《意见》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各自的职能以及各相关部门在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具体职责,涉及部门有民政、公安、城管执法、卫生、交通等。这样既能有效避免有关部门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也便于解决救助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部分难题。 三家医院成定点救助医院 针对救助工作中出现的医治难的问题,《意见》也作出了要先救治后救助的规定。根据《意见》,对于在佛山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指引或将其护送至指定医院救治,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要予以救治。其中,急性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指定禅城区中心人民医院救治,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指定为救治精神病人的医院,而艾滋病人则指定在该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指定医院对被护送到院的受助人员不得拒收,医疗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支付。 对拦车乞讨者可予处罚 《意见》还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乞讨人员当街乞讨、甚至马路中间乞讨导致扰民的问题作出相关规定。根据《意见》,在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和机关、学校、旅游景点乞讨、露宿,影响市容环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将进行管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幼残可得特殊待遇 对于救助工作中出现的安置难的问题,《意见》明确,在佛山市救助管理站受助超过一个月,确实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亲属住址单位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市救助管理站要负责送到省救助安置中心或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安置。省两中心无法安置的,将护送进救助站的区福利机构进行安置,特殊对象经佛山市民政局审批,可交由佛山市直福利机构安置。 该负责人介绍,对于部分身陷官司、把救助站当成免费旅馆的求助者,根据省民政厅意见,原则上将不予以救助。(万珊珊 崔利波 杨敏波) 相关专题:关注中国城市乞讨现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