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工作者的思考:人大代表履责的几个难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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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05:16 中国青年报 | ||||||||
包盛吉 时下,选民对人大代表“不作为”现象指责颇多,如“举手代表”“代表代表,会完就了”等,感觉人大代表离自己的距离很远,自己选出的代表从未谋其面、闻其声,欲通过人大代表反映问题、解决问题那是没有的事。能像姚秀荣、姚立法、冯有为、吴青等积极为基层群众鼓与呼、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更是凤毛麟角。
尽管《代表法》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力,可是,在法律规定之下,人大代表“不作为”现象为何依然存在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笔者在代表联络部门工作多年,与省市县乡各级人大代表有较多密切接触,他们也常常对笔者吐露心声。“想说监督不容易”,是他们经常表露出的一种无奈情绪。为此,笔者认为,对于代表的“不作为”,不能把全部原因都归结到他们自身头上,除一些人大代表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有关部门没有把好人大代表的准入关等常规原因外,还有以下原因值得关注: 首先,人大代表履职成果未得到有效重视,使一些代表履职热情逐渐淡化直至不作为。应该说,不少人大代表当选后,都想认真反映和维护选民的权益和利益,履行自己的职责。可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他们发现自己的履职言行并未得到有关部门足够重视,热情便渐渐消退,直至发展到不作为。比如,有些代表经过认真调查提出的议案,却得不到落实,或者只是停留在文件上的答复上。“文来文往”普遍存在,甚至出现“自己提的建议自己办”。这样情况一多,自然挫伤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笔者所在县召开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时,人大代表积极性很高,提出议案建议69件;第二次大会时56件;第三次大会时41件;第四次大会时37件;待到最后一次代表大会时只有28件,逐年递减。这些现象都说明,如果人大代表履职成果得不到有效重视,必然导致人大代表履职热情淡化。 其次,履职成本过高,让很多人大代表面对履职望而却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成本核算是每个人(包括人大代表在内)都要考虑的问题。也许有人会对此嗤之以鼻:“积极履行职责是一名人大代表应尽的义务,怎么可以去计算成本呢?”其实,在对人大代表履职义务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的今天,要做一名合格称职的人大代表,大部分取决于代表自身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人大代表履职不计算成本,是责任心对自己的约束,是柔性的,一旦自己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冲突,难以保证每个代表都能“损己为公”。那种认为人大代表履职不计成本的想法是天真的,也是不切实际的。虽然《代表法》规定代表执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但这些规定只在代表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活动时才能得到实现,如果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或是跟踪监督落实有关问题,最基本的交通费、食宿费、打印费等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长此以往,人大代表也是难以承受的。 再次是未建立人大代表不作为的有效制约机制。如何对人大代表不作为现象进行有效制约,宪法和法律对此尚未进行规范。《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况且罢免程序复杂,须按一定程序进行,如要由本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提出罢免案,被罢免代表在选民大会提出申辩意见,召开选民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等,罢免的组织工作难度很大。 第四,人大代表专职化程度低也是人大代表不作为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国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兼职,专职人大代表比例很小,在担任人大代表职务时,都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很多人大代表认为,本职工作才是自己的“主业”,才会对自己的政治、经济前途产生影响,代表工作只是“副业”,履职质量好坏对自己影响不大,监督多了,力度大了,反而会有“找麻烦添乱子”的嫌疑。由于是兼职,他们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在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上,对人大代表的工作也就无暇顾及了,不作为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