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比赛照片被用作封面 刘翔维权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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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14:53 《法制播报》 | ||||||||
《法制播报》栏目3月4日播出节目《奥运比赛照片被用作封面 刘翔维权打官司》,以下为节目实录。 主持人:刘翔,这个在2004年奥运会上获得100米跨栏冠军的小伙,在一瞬间成为了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而刘翔比赛跨栏的镜头更是成为了历史瞬间,被定格在人们的心中。刘翔跨栏飞跃的照片更是成为各大媒体使用的抢手图片。而就是这样一张新闻图片,如今,却
解说:2004年10月21日,《精品购物指南》出版了总第1003期特刊,并为此策划了一个名为“影响2004”的主题回顾性报道。刘翔作为本年度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成为了这期《精品购物指南》的封面人物。按照以往刊物的惯例,在这张封面的下方《精品购物指南》做了中友百货的广告。因此刘翔认为《精品购物指南》用他的肖像为中友百货做广告。 解说:刘翔认为,该图片的刊登未经他本人同意,并且用于广告赢利,因此侵犯了他的肖像权。2005年2月,这场备受媒体关注的官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翔因为训练紧张,并没有出庭。他的代理律师发表了刘翔对于这件事情的看法。 刘翔的代理律师:这个广告是中友百货,是为中友百货做的,另外在广告内容上中友百货还提出祝贺《精品购物指南》出版千期特刊,由此我们认为双方是有共同故意的。 解说:然而,对于原告律师的说法,《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却有不同的说法。他们认为对于刘翔图片的使用,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 《精品购物指南》代理人:其中有5个版面涉及到关于奥运会的专题性报道,鉴于刘翔获得100米栏奥运会冠军的这个事实的重要性,所以除了在内版中有关于刘翔的照片以外,并且把他获得100米栏冠军冲刺的镜头作为了封面的照片。 解说:同时,中友百货也认为,他们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刊登广告,不是因为这期封面是刘翔的照片才首次发布广告,而是2004年度一连串的广告发布行为,属于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 中友百货负责人:原告的肖像不是中友百货广告的组成部分,中友百货的广告与媒体的版面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存在关联性。 解说:对于被告方的说法,刘翔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刘翔的肖像不是中友百货广告的组成部分,但按照以往《精品购物指南》的惯例,在封面人物与下方的广告一般都有明显的分界线。然而这期千期特刊却没有。 刘翔的代理律师:根据《广告法》第13条规定,大众传媒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媒发布广告的,应当有广告的标志。并且以其他非广告进行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解说:在这期千期特刊的封面上,我们看到,封面的整个背景是鲜艳的五星红旗,在刘翔的照片下方,是中友百货公司的广告。那么在刘翔的照片与中友百货的广告之间到底有没有分界线呢? 《精品购物指南》代理人:关于分界线,实物展示是最好的说明,其他的不是以红色通栏最为整个背景,但是我们注意,人物照片背景是一种颜色,广告没有通常不采用人物的颜色的。但本期确实不同,因为本期他不是一般人物,他是夺取奥运会冠军的,他是有国格,升国旗的,但广告本身的颜色和背景是不同的,比如橘黄的,根据精品人的分辨力,一看就能看出来。 解说:看来,《精品购物指南》的封面人物刘翔与中友百货的广告之间有没有明显的分界线,到底会不会令消费者产生误解成为本案的焦点。在法庭上,《精品购物指南》的负责人表示,对于和刘翔发生这样的诉讼,表示非常遗憾。 《精品购物指南》代理人:我们表示相当遗憾,我报社也充分尊重刘翔作为一名公民行使其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不希望刘翔因此诉讼案影响他本人的正常训练和比赛,并预祝刘翔能在今后的比赛中取得更辉煌的成绩为国家赢得更多荣誉,也希望刘翔能继续保持阳光的微笑,一路走好。 主持人:其实,目前在我国,因为公众人物的图片使用和广告之间的含糊界限,使这类纠纷成为名人官司的热门话题,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刘翔在本案中提出了索赔125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赔偿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也将一步的关注。(编导:李君霞) 新闻线索、维权投诉,请拨打010—84720124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