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环保法律“补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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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05:15 新京报 |
本报讯“我国的环境保护虽然是基本国策,但和同属国策的人口、国土资源保护相比,执法地位、执法形象、执法力度、执法效果等都有明显差异。”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环保局局长田维钊向记者表示,这些问题都和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关,他建议尽快修改我国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曾任河北省唐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正高级工程师曲修霞表示,准备向人代会提交建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 前天,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在通报2004年环保专项行动时透露,今年环保总局将就加强环保法律的力度向全国人大和相关法制部门提出建议。 污染事故刑事责任难追究 田维钊认为,《环保法》缺乏对各级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制约性法律制度。 《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但由于长期以来,有些地方政府片面追究GDP,以及对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不全面,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很多地方政府并没有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认真负责。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包庇、纵容企业的污染行为。 同时,《环保法》缺乏完备的环境权法律制度。《环保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者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的内容。对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还是行政处罚,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事责任追究还存在不少困难。 此外,《环保法》原则性强,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也应得到修改。目前,在关停污染企业的时候,虽然下了通知,但缺乏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污染企业很难真正被关停。 对未环评项目按投资比例重罚 曲修霞代表认为,目前对未进行环评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项目处罚力度不够,应该按照投资比例重罚,增大违法成本,同时,曲修霞代表还提出应落实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在今年年初,国家环保总局掀起的环保风暴,引发舆论哗然。最后,国家环保总局对30个擅自开工项目,按照环评法规定,可对违法项目处以5万-20万元的罚款,曲修霞代表认为对于投资过亿的项目,即使按照最高限处罚,相对来讲也太低,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为此,曲修霞建议修改《环评法》,对该法法律责任的第31条改为,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外,要按期建设项目投资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同时还要严格界定其主要责任人的环境犯罪,加大对其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对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就坚决拆除其违法建筑,处以一定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于行政处分。 部门回应 完善法律处罚直接责任人 环境监察部门认为修法迫在眉睫,需要增加强制执行权 对于人大代表提议修改环保法律,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昨日表示,环保部门目前最需要的是增加一些硬的权力。 陆新元认为,目前我国的环保法律的修改迫在眉睫,但修改法律牵涉方面多,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目前可以对加大执法力度作一些补充规定,法律授予环保部门一些很硬、管用的权力,如关停和现场处罚权和暂停批建项目的权力。 环境监察局监察一处处长张志敏处于执法一线,他提出了修法的具体期望,“环境执法需要一系列的强制执行的权力,比如对污染设施和装备的没收权,而一旦企业拒交罚款,环保部门有强制在企业账户上划拨罚款的强制划拨权,以及强制污染企业停产的权力。此外,目前执法中只能罚企事业单位,而不能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如果法律能更加完善的话,只要出现环境违法后,可以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刑事拘留,这对违法的企业能形成很大的压力,也加强了环境执法的力度。” 执法现状 环保官员痛陈执法“四大难” 认为法律赋予的强硬手段过少,环保执法遭遇重重困难 “在如此加大执法力度的情况下,还没有完全控制住环境污染,说明环境执法面临着严峻的困难!”这是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在前天通报2004年环保专项行动时说的话。尽管去年取缔关闭了违法排污企业6千多家,取得了好于历年的显著成效,但这位副局长对环保执法仍然忧心忡忡。 环境监察局是环保总局惟一的执法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进行查处,执法难是他们的切肤之痛。环监局局长陆新元说,在缺乏强硬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环境执法遭遇了重重的困难。 困难1 地方保护阻挠执法 去年,全国的环保执法遭遇了暴力抗法400多起,阻挠执法的1600多起。陆新元表示,这很多是由于地方保护在“作祟”,而环境执法中要面对的最难点就是地方保护主义。 “不少地方领导仍然认为GDP是硬指标,而环境是软指标、没指标。有的经济落后县面对层层下达的招商引资指标,只能引进”十五小“污染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手段名目繁多:政府降低门槛招商引资不让查,借助专门机构不让查,出台”土政策“不让查,为企业挂牌保护不让查。查出问题后,政府就会避重就轻,阻挠环境执法。”陆新元说。 困难2 环保经费受控地方 人员是地方编制,经费是地方给,体制上的缺陷让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先天不足”,受地方保护主义势力的影响很大。 陆新元介绍说,目前我国的地方环保局都是“块块”编制,各地环保部门都归地方政府领导。它的经费完全是靠地方财政经费,这就取决于当地的财政状况和对环保的认识程度,但普遍来看,环保经费都比较缺。他表示,如果环境执法影响到了地方经济发展,政府就用人员、经费来卡环保部门,这样的情况目前还是存在的。 人、财受控制,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当然是顾虑重重。陆新元说,我国现有的4.5万人环境执法队伍中,有3.8万人在县(区)一级。受“位子”、“票子”的影响,往往造成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 困难3 只能罚款不能关停 执法必须有法可依,但作为一个执法机关,目前放在环保监察手中的法律武器大部分都是软性的,法律赋予的强硬手段非常少,只能罚款,关停不了,执法自然也就既难又软。 罚款是环境执法中最常用的手段之一,但陆新元表示,处罚的额度太低,影响了执法力度。有的大型造纸企业治污设施每日运行费用在10万元左右,而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仅10万元,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正常运转治理设施。 环境监察局监察一处专门负责大要案的查处,处长张志敏告诉记者,企业不怕罚款,怕关停。但对于已运行的污染企业,环保部门并没有关停它们的权力,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决定权在当地人民政府。而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政府不愿意下达决定,有的甚至只发空头文件应付检查。 困难4 破坏环境定罪较难 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说,我国上世纪末修改刑法时,加入了破坏环境罪和环境渎职罪,环境渎职罪的司法解释在第二年就出台了,但“破坏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却至今没有出台,这不仅限制了环境执法者的执法力度,还使许多破坏环境罪无法追究,“没有司法解释,不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破坏环境罪,法院也不好受理。到目前为止,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只有3起案件!“她希望,有关环境法律能够尽快完善。 专家观点 环保修法时机尚不成熟 专家认为《环保法》应修改成国家政策法,但不宜现在修改 对于人大代表建议修改《环保法》,专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认为,《环保法》应该区别于具体的单行法,应修改成一个国家政策法,但目前修改的时机尚不成熟,不宜现在修改。 王灿发说,《环保法》是针对所有环境问题的大法,所以对它的定位很重要。“《环保法》不宜要求的太具体,这就会和水污染防治法等一些环保单行法重合。《环保法》应该修改成为一个国家政策法,这就类似于美国现在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任何单位或机构制定政策的时候都要参照这个法律,符合环境的要求。” 但他表示,目前来说,《环保法》这样修改的时机并不成熟,“这需要法学界的研究和管理部门对此定位的认识,但目前大家还没有这种意识。 现在即使修改了,也达不到效果。所以我认为要等人们的环境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才去修改《环保法》。“而对于《环保法》目前的“软肋”———缺少强制执行权力方面,王灿发也认为现在即使修改《环保法》,也很难增加进去。不过他表示,在一些具体的环保单行法中为环保部门增加强制执行的权力更有可行性。 而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改《环评法》,王灿发也并不认同,“确实,《环评法》也有很多不足,比如一些政策的出台并没有被要求环境评价,公众参与也不具体等,但它是刚颁布不久的新法,当中也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规定,所以它的修改并不实际,而且环境评价现阶段主要是要加强执法力度,全面修改还不如不修改。” 本专题与新浪合作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马力刘炳路廖卫华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