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名代表联名提议适当修改“包庇罪”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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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04:12 重庆商报 | ||||||||
父母在自然本性驱动下,包庇犯了罪的子女是否统统有罪?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成义等31人昨日联名提交议案,要求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包庇罪”的条款,若包庇不危害国家安全或非严重暴力性犯罪者的直系亲属者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现行法律“一刀切”
据介绍,按现行《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不论其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都一律要定罪量刑。他称,从维护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角度而言,这一规定完全有必要。 “但若过分强调公权力,对所有问题都一刀切,也会导致一些社会问题,”刘成义表示,这条法律只看重人的社会义务,比如子女一旦犯罪,就要求父母必须划清界限,站稳立场,甚至大义灭亲,长期以往,将形成一种普遍的、无信任和无亲情的气氛。 建议适当修改现行法 “刑法应该加强对人本观念和人文精神的关注,”代表们建议,对刑法310条进行适当修改。在条款中加上“若是近亲属者,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犯罪人所犯之罪为危害国家安全或严重暴力性犯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除外”等内容。 代表表示,在具体操作时还应把纯属个人的行为与利用执行公务实施的包庇行为区别开来,如果因此延伸到国家公务活动领域,必然造成政治黑暗、官场腐败。因此,利用公务实施的包庇行为,不在减免之列。(特派记者梁鹏谢季宏) 两会资料: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