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生命权定为基本权利写入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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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0:04 金羊网-新快报 | ||||||||
针对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的现象 新快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 张琳陈红艳周琼)全国政协委员杨海坤日前提交了一份提案,提出将生命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写入宪法。 杨海坤列举了四个生命权入宪的理由———
第一,生命权入宪是保障我国公民生命安全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侵害生命的现象不少。“每年我国在煤矿、交通等事故中死亡的人数成千上万,其中大多数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是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把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而造成的。”杨海坤认为,生命权入宪,使社会树立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是当务之急。特别是,生命权入宪有助于增强国家及国家工作人员保护公民生命权的法律意识以及增强他们尊重和保障公民生命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生命权入宪是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的需要,正因为生命权的极端重要性,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生命权,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法与世界各国宪法的一个差距。为适应世界立宪潮流并完善我国现行宪法,应该尽快将生命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第三,生命权入宪也是我国部门法发展的需求。虽然我国多部法律规定了对公民生命权侵害的刑事、民事责任,但作为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的根本大法———宪法则还没有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这一基本权利。“显然,宪法已落后于部门法,这导致宪法在生命权问题不能有效地指导部门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有关,而且实际上已经在实践中造成混乱和遗憾。” 第四,生命权入宪还是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是一项国际法准则,公民基本权利规定正呈国际化趋势。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