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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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5:48 人民网 | ||||||||
正在制定的《农民权益保护法》对于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立场都进行了阐述。特别是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作了更详实的规定,这对缩小城乡差距、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确定农民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从而使农民自主维权与社会各方面参与维权,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民自主的维权机制更加完善。 特别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其中:
1.农民土地权利保护是本法的核心,包括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保护措施等都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详细规定。确实能起到保护农民生产经营中的权益作用。 2.《农民权益保护法》中用较大篇幅对农民工的权益作了保证。 但就目前而言,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证的情况还相当普遍的存在着,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十分普遍,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差,还得不到市民、职工的同等待遇;农民工的最低社会保障很有限,甚至根本无保障,致使这种不公平待遇的出现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缺欠造成的。这对将有1.5亿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进城务工的1亿农民是极不公平的。为了增加农民收入,消除城乡差别,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从农民工本身而言在为城市建设做贡献的同时,也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最好途径。 当然,农民进城务工应该得到与市民、职工的同等待遇。应该看到,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是《农民权益保护法》的一部分和落实农民权益保护的最具体的措施。 建议《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1.对农民工实施上岗前培训。使他们上岗时有技术,不只是卖苦力。上岗培训由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原则上实行免费培训。 2.由县、乡(镇)政府成立农民进城务工组织,搜集城镇和城市用工信息,组织农民进城务工。政府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务合同,严格规范劳资关系。县乡政府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进城务工人员收费。 3.对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劳动时间和加班工资以及劳动保护等都应作出明确规定。 4.应规范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社会援助制度等。 5.农民工的工资要按月足额发放,不许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6.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就业地都应成立劳动监察机构,依劳动监督保障法规对用工单位实施监督。 7.农民工就业地政府,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应规定与市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应该无条件的接收农民工子女,不许另收费。 8.应明确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是统筹、协调、保护农民工权益工作的职能和责任部门。 9.明确农民工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用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10. 用工单位要按规定协助农民工成立农民工工会,农民工的权益应该由工会给予维权。 11.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由工会协商解决,对工会不能解决的,可请仲裁部门仲裁或诉诸法院解决。 12. 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及人员(包括社会各类人员)侵害农民工权益应负法律责任。 13.本条例的解释权为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