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2005年全国两会专题 > 正文

关于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议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5:54 人民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措施。工作手段日益强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正在得到优化,此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矛盾冲突和竞争加剧,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一切地方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严重的影响青少年的健康生长,特
别是信息时代的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的产生,除积极的作用以外,也突出的显现了负面影响,宣染暴力、色情、迷信的网络信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手机短信、电子游戏等信息产品屡禁不止,利用青少年不成熟和好奇心里,使青少年的思想发生偏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应该作到:

  1、 对中、小学学生,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学校要有德育和素质教育的法律意识。关键在于配备法制副校长定期开展法制教育。

  2、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特别是公检法开展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帮教,加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落实召回辍学青少年的责任追究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教育部门切实依法保障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刊播有益青少年身心健康内容;

  3、大力净化青少年健康成年的社会环境。国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要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等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依法严励打击非法网吧。有效打击淫秽色情网站、堵住境外有害文化,坚决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邪教内容和伪科学出版物、玩具、饰品以及游戏软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信息产品。广电部门深入开展,“净化、防护、监察工程”。防止境外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坚决打击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4、要关爱流浪儿童,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和管理。首先,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制订“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制度”,特别是强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民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流浪青年的义务教育权。劳动保障部门要对青年进行劳动培训。司法部门给予无偿法律援助。公安部门加大依法打击、控制、教唆、操纵流浪儿童犯罪的黑恶势力的力度。

  5、积极挽救违法青少年,开展帮教和矫治工作。公安司法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方针,对违法青少年进行挽救。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进城务工青年,做好维权和服务工作。

  6、 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以社会村镇为中心,开展多项创新工作,使青少年生活在一个无毒社会和村镇。

  一、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征及现状的问题

  (一)未年人违法犯罪的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的三大形式特征。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增加幅度较大;二是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的表现为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为团伙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五大主体特征。一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二是从作案未成年人文化程度看,初中、小学文化居多;三是未成年人女性犯罪人数呈增长趋势;四是从未成年人作案人员身份来看,农民、学生、社会无业闲散人员居多;五是从未成年作案人员违法经历来看,初犯、偶犯居多。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实状况

  一是从犯罪性质看,以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也不断增多。

  二是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又无人管教,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共同实施犯罪。

  三是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后果严重。作案前周密策划,作案时分工明确,手段凶残,不计后果。有的已学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犯有数罪,而且情节严重。

  四是犯罪年龄逐渐趋向低龄化。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也占相当大的比例。

  二、 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的问题

  (一)社会不良风气诱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社会现实和种种丑恶现象不时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一是目前社会就业压力过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青少年的学习兴趣,一些人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久而久之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暴力、淫秽等不健康的内容对青少年的侵害;三是“一切向钱看”、“个人至上”等错误意识的影响;四是偷盗、抢劫、黄赌、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影响。

  (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庭教育在青少年的心理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一是家庭不和睦或父母离异给孩子造成心理上的伤害;二是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差,孩子得不到零花钱,导致偷盗、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三是有些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不尊重孩子的人格,造成孩子的心理畸形;四是父母行为不端,给孩子带来不良的影响;五是对孩子过于溺爱,只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养;六是父母长期不关心子女,使孩子产生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的心理,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学校教育在为学生营造发展环境中存在欠缺

  一是没有及时转变教育观念。素质教育虽然已实行多年,但许多学校仍在实施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德育工作;二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比较薄弱。一些学校不重视法制教育,没有按要求开设法制教育课,或者法制课没有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三是在教学方法上比较欠缺。一些教师忽视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一味灌输,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四是学校不能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学校与家长缺乏沟通,不能及时了解学生心理,致使一些苗头性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五是个别教师的教育方法不够恰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一些学生弃学、辍学。

  (四)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其容易走向歧途

  一是未成年人特别是青少年正处于生理成长发育阶段,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模仿力强,好冲动,易受诱惑实施犯罪;二是未成年人特别是青少年喜欢盲目攀比,容易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甚至萌发犯罪企图;三是有些青少年对社会上诸如黄、赌、毒等各种诱惑存在神秘感,有一种想亲身尝试的心理;四是有的学生成绩差,受到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三、 关于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法与途径问题

  (一)完善立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规定较为详细。比如,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买烟,违者将被处罚。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加强文明社区(村镇)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以村镇、社区为依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青少年成长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经常开展健康高雅、丰富多彩的活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和培训,提高群众的整体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三)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础

  家长应当主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尤其应当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要用健康的思想和行动引导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要了解孩子的心理、生理特点,掌握正确的教育途径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少批评、多鼓励,增强孩子的自信心、上进心。在重视孩子学习成绩的同时,注意培养思想品德素养。

  (四)充分发挥学校教书育人的功能

  一要针对青少年的实际,加强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内容;三要教育青少年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是善待已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青少年,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治。

  (五)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公安、综治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为青少年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成长环境。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加强检查和指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青年阵地先进性作用,经常组织团干部、团员青年到学校、居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以活动作为载体,加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青少年的教育。

  四、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建议问题

  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将如下机制纳入本法:

  1、 建立领导机制。主要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属地管理”、“责任细化”,落实到人;

  2、 建立预警监测机制。加强信息管理,综合分析,对违法犯罪和预防工作的趋势作出预警报告,使工作有科学性和前瞻性;

  3、 建立协调联运机制。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通力解决问题;

  4、 建立督导机制。对造成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案件的单位和部门,要加大处理的督导力度;

  5、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把这项工作列为考核内容,制订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防范不得力的责任者要加强追究力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6、 建立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制订法规、条例保障本法实施。落实人员编制和专项工作经费保障。

  要在学校、社会、家庭保护三方结合上下功夫。学校、社会、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任务。要在“儿童优先”原则指导下,逐步完善建立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运行机制,从而形成学校、社会、家庭齐抓共管的社会化工作新格局,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城乡社区都要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并发挥其校外课堂的多功能作用。通过校内外的有益活动,锻炼培养未成年人的意志品格、品质,促进他们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未成年人保护中,要强调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重他们的创造和参与精神,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四有新人。

  (一)进一步明确家庭的法律责任

  必须靠完善家庭法律体制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有的两部法律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建议补充以下内容:

  一是以监护制度为核心明确家庭法律责任。比如,什么是监护制度,哪些人能做监护人;孩子给别人造成伤害后,监护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夫妻离婚后,怎样保证监护制度有效地实施等。这些都需要由家庭法律制度来调整。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以监护代理制度为核心的学校法律责任。比如,学校是不是监护人,在学校发生的任何事故是不是都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还是监护人把自己监护职责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学校,学校因为过错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何形成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是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有一个相关专门的部门来行使保障未成年人权利或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项工作,教育、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司法、文化、出版等机构应尽的职责法律应再详细,避免出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缺失和空白。

  (二)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

  如,第十二条第二款,应增加相应内容。比如说,有些父母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经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剥夺他(她)的监护资格,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孩子由谁去抚养,应该有更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杜绝雇佣童工的现象

  如第二十八条,我国法律已明确禁止使用童工,即禁止不满16周岁的人做工。现在国际社会有一种观点,就是各个国家的外贸出口要符合国际劳工标准,所谓符合国际劳工标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禁止使用童工,限制最低就业年龄。因为按照WTO的规定,使用童工制造的商品一旦进入国际市场,就有可能受到国际贸易的制裁。要对特困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要关注贫困、下岗失业家庭、流动人口、单亲家庭和孤残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他们入托、就学、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对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政府应设立专项经费,帮助这一部分未成年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保证其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对于弃溺病婴女婴、家庭暴力、非法使用童工、拐卖儿童等严重侵权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要将帮扶未成年人的公益活动纳入社会经常性捐助活动之中。

  (四)加强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立法工作

  例如,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要有相应的限制。青少年购买烟酒应查验身份证,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从行政立法的角度真正做到保护未成年人。

  (五)学校保护未成年人责任人员应当包括工人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一章中,“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还应包括工人。工人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也负有重要责任,他们是服务育人的主要责任人。

  (六)增加对相关娱乐场所的限制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一章中,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后应加上“夜总会、网吧”,还应在“网吧”经营中有严格限制。加大整治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的工作力度。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要对涉及未成年人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产品(文化、食品、玩具)市场加强整治和管理力度,进行综合治理。要大力清理堵截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等儿童读物、电子游戏、影视作品、电视和各种媒体广告宣传等;清理网吧,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儿童食品、玩具及其他用品的市场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涉案的不法分子,处以重刑。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第77届奥斯卡盛典
苏丹红一号食品风波
3.15 消费者权益日
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CBA全明星赛阵容公布
购房还贷计算器汇总
解读商品房销售合同
林白:妇女闲聊录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