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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草案)》的议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6:04 人民网

  今年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志愿者年。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人事部共同组织和实施了一系列青年志愿服务计划,使很多青年带着祖国的厚望、人民的嘱托,高扬理想的信念和旗帜,意气风发的踏入了青年志愿者服务行列,真实地体验着奉献的快乐。

  一.中国志愿者服务事业大规模起源于1993年共青团中央发起实施中国志愿者行动。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
神感召下,近8年来全国累计有8000多万人次的青年向社会提供340多亿小时的志愿服务。2004年8月31日又有6000多名志愿者参加中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北京启程奔赴以西部12个省、区、市以及湖北的183个县开展为期1至2年的志愿服务。无数的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塑造了无私和奉献、互助和友爱、科学求实、开放自信、奋发向上、争创一流的彩虹精神,成为我国时代新风。

  中国志愿者行动是一项与国际接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向并轨的跨世纪事业,他致力于帮助有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致力于消除贫困和落后消除公害和环境污染,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致力于建立互助友爱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公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立足社会关注党政关心。青年能为以社会公益事业,是动员和组织青年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是新形式下共青团工作服务社会的新探索。

  几年来的实践充分说明,青年志愿者践行志愿精神“尽已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志愿服务事业是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符合当代青年的特点、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也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项生机勃勃的事业。

  要深入挖掘不断丰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思想内涵,要不断推进志愿服务工作走上日常化、规范化的轨道,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通过建立新型的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志愿服务的参与面,提高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可度,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内在的动力。要积极为志愿服务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志愿者服务发展提供保障,更是感动于青年志愿者奉献行动。但这项活动需要有法律的规范,建议制定本条例。

  二.立法的依据和参考

  在青年志愿服务方面,虽然国家还没有专门立法,但在《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重要文件中都有相关的规定。目前,全国已有十余个省、市通过人大审议,出台了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或决定。从实际情况看,制定青年志愿服务的法规,条件已基本成熟,其依据和参考是:

  一是党和国家对这项活动十分重视。江泽民同志1997年为“中国青年志愿者”题词,2000年初又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做出重要指导或亲自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还被写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十五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国21世纪议程》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多个重要文件。2002年12月,我国还组织召开志愿服务国际会议,发表了志愿服务国际会议北京宣言。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全体大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赵勇代表团中央建议把志愿服务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并建议尽快制定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规定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的权利和义务,对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这些都为我们制定法规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是宪法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第四十二条“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和劳动法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义务劳动”,及在环保、植树造林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文,都直接或间接地为进行志愿服务方面的立法提供了依据。

  三是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已经有了多年广泛的社会实践,为立法提供了充分的实践依据。

  四是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和宁波市等制定了青年志愿服务方面的法规,河南、南京等省、市的人大常委会做出了青年志愿服务方面的决议或决定。而且,许多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台湾等都有志愿服务方面的法律或规定,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本条例草案共10章50条,对立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有关问题、志愿服务范围、社会支持、经费来源、表彰奖励、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其中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是:

  1.关于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归口管理与指导问题。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三点:一是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倡导和发起的;二是共青团组织在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中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组织体系、管理制度和活动项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三是从全国的实际情况看,青年志愿服务的管理和指导也都在共青团组织。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和认可,不仅能够明确管理责任,也能够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2.关于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管理问题。条例草案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做出了相应规定。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性质和基本组织形式;二是明确了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三是明确了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的地方青年志愿者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四是充分考虑了公民结社自由权利和青年志愿者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允许其他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以地方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单位或独立社会团体法人的形式存在。

  3.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经费的来源问题。条例草案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来源于:(一)政府资助;(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其中“政府资助”的规定是一种选择性的规定,不是必须作为义务性如政府拨款这样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全国各级政府财力还比较紧张,义务性规定客观上难以完全落实。这样规定也便于各级政府灵活掌握,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其中“合法收入”的规定主要指青年志愿者组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获得的其他收益,如通过义捐、义卖、义演等公益性活动获得的收益以及所属资产合法经营所获得的收益等。

  4.关于社会支持问题。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以法律的形式提倡和规定,可以形成积极的社会导向,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促进这项高尚事业的全面发展。其中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政府应当提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将青年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其本身作为社会发展规划的内容也是合适的。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是一项选择性的规定,这条规定也是激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一条具体措施。其他各项规定也是符合实际而且能够做到的。

  制定《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社会生产、生活,促进社会文明与发展的志愿服务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包括各类青年志愿者协会、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在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或注册,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统一使用红底、白色爱心图案标志。

  第二章 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建立地方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地方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当具备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为从事志愿服务和相关管理事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条其他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地方青年志愿者协会批准,可以成为其团体会员。具备规定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也可以成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认真做好志愿者招募、登记、注册、培训和管理工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志愿服务岗位。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国内、国外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公益性组织间的工作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进行选择,有权根据青年志愿者个人品行、服务绩效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情况辞退青年志愿者和取消其注册青年志愿者资格。

  第十四条 经青年志愿者本人同意,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个人资料。

  第十五条建立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地方青年志愿者协会为所在行政区域青年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青年志愿者注册工作。注册工作也可委托所属团体会员组织或其他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地方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根据《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本条例制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办法。

  第三章 青年志愿者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可以登记成为青年志愿者:(一)年满十四周岁;(二)自愿从事志愿服务;(三)具备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四)遵纪守法;(五)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每年参加不少于48小时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向青年志愿者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以成为注册青年志愿者。

  第十九青年志愿者的权利:(一)参加有关志愿服务活动;(二)接受相关教育条和培训;(三)对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并进行监督;(四)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六)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二十条青年志愿者的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三)参加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四)不损害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五)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六)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

  第二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和未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公民可以以个人身份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提倡16周岁至18周岁的青少年进行累计100小时的志愿服务。

  第四章 青年志愿服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一)扶贫济困;(二)帮老助残;(三)抢险救灾;(四)环境保护;(五)社区综合服务;(六)农村公益事业;(七)大型社会活动;(八)国际组织资助的工作项目;(九)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经贸活动;(十)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二十五条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和被服务关系,三者间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第二十六条志愿者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的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五章 志愿服务经费

  第二十七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来源于:(一)政府资助;(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鼓励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和捐赠。

  第三十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服务接受的资助和捐赠,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的宗旨和范围,并按照与资助方、捐赠方约定的合法方式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财产和经费。

  第六章 社会支持

  第三十二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劳动,应当提倡具备条件的青少年和其他社会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第三十三条人民政府应当提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将青年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鼓励、支持青年志愿服务,为青年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或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录用、聘用。

  第三十六条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把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鼓励中学和大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新闻媒介应当经常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八条

  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健康、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优秀青年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支持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地方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优秀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以及支持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党政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可以联合对优秀青年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支持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各级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以完成志愿服务的时间和业绩,作为表彰奖励青年志愿者的标准和青年志愿者在需要帮助时获得志愿服务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青年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项目、等级、标准、方式、荣誉称号等由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积极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由于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组织不当或其他过失造成志愿者权益受到损害,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损害,由组织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青年志愿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法向其追偿费用。

  第四十七条 对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名义、标志等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适用范围

  第四十八条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所属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九条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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