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2005年全国两会专题 > 正文

代表建议刑法增加侮辱国歌罪 篡改歌词应受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3:36 新京报

  代表认为,胡乱篡改国歌歌词应该受到刑罚

  本报讯(记者赖颢宁)“有人胡乱篡改国歌歌词,有人在卡拉OK厅等不合适的场合极其不庄重地唱国歌,既然国歌已经被赋予宪法地位,那么这些行为均应该受到刑罚。”日前,安徽团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固体物理研究所研究员朱震刚因此向大会提交《关于增加“侮辱国歌罪”的议案》。

  朱震刚称,去年宪法修正案已把国歌载入宪法,与国旗、国徽并列,但现行刑法有关条文只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对侮辱国歌的行为并未规定刑罚。

  他表示,奏国歌、升国旗是重大国事和外事活动的庄严程序,全体在场人员应全场起立、庄重严肃,而现在出现了许多侮辱国歌的行为,如在正式场合奏国歌时有人随意走动、有人在卡拉OK厅、歌舞厅等地方极不严肃地唱国歌、甚至有人用淫秽言词填唱国歌、用哀乐的曲调演唱国歌等等。

  他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增加第二款“侮辱国歌罪”,具体规定为“在公众场合以反动、淫秽、歪曲的语言或文字填唱国歌曲调或者以反动、淫秽、哀乐的曲调演唱国歌歌词的行为”。

  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05年老百姓干啥最赚钱


彩 信 专 题
双响炮
诠释爱情经典漫画
东方美女
迷人风情性感姿态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