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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宽放”都违背法治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1:35 青年参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河北政法委出台的《决定》本身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

  因为它所涉及到的具体法律条文,只有立法者才有权力解释。如果只是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简单的重复,既无意义, 也无必要,因为法律已经规定的特别清楚;如果不是重复,是出于对法令条文的某种倾向性的解释,那又超越了政法委的具体 权限范围。

  在法律上不存在“原罪”这一概念。既然“原罪”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就不能因为是一种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所 犯的罪行就享受特殊的“待遇”。能不能豁免是一个刑事法律政策问题,要由立法机关来确定。对于原始资本积累中出现的违 法,不会因为是民营企业家或国营企业家就可以随意豁免或放宽,既不能过于苛刻适用和解释法律,也不能过于宽松。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果在追诉时效内发现民营企业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仍要追究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超过 了追诉时效的,自然也就不可能追究。过去我们对刑事犯罪有“严打”一说,而这一事件似乎表明了地方机关在走向另外一个 极端——“宽放”。不管是“严打”还是“宽放”,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慎重从事,而不能越权“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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