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局原局长滥用职权损失368万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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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08:0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袁彩君 四川日报 记者余义勇) 记者昨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金368万余元不能收回,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原省工商局局长李太银一案,近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李有期徒刑5年。 1998年底,四川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廖茂林在得知省工商局要建IC卡应用系统工程后,通过刘霓虹向李太银提出要承建IC卡工程。李太银未经集体讨论研究,即决定将省
后由于欧达公司资金匮乏,无力进行第二期工程施工,刘霓虹向李太银提出,省工商局预先支付工程款。李太银明知按合同约定,省工商局只能从售卡回收的资金中将欧达公司应分配部分支付给该公司,但因其子李郭及其友刘霓虹在欧达公司占有股份,遂对刘霓虹提出的要求表示同意。 2000年4月至2001年2月,李太银擅自决定向欧达公司先期付款,并督促局计财处划款2996万元。欧达公司收到该款后,股东刘霓虹、廖茂林、李郭等人即采用借款形式预分利润800余万元,归还银行贷款2000余万元,其余资金用于第二期五个地区的IC卡工程建设。2001年9月,欧达公司因虚报注册资本,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经统计,李太银滥用职权给省工商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68万余元。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