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杀妻冤案引发司法领域人权保护反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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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8:2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 新华社记者孟娜 39岁的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在背负“杀妻”之名服刑11年后,4月初终于被中断刑期重获自由,因为“被杀”的妻子张在玉又回到了家乡。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同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为死者就是失踪的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
佘祥林在公安部门的重重审讯中最终承认自己杀害了妻子,并先后交待了四种不同作案经过,被当地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终因“疑点重重”,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最终改判有期徒刑15年。然而今年3月28日张在玉却突然归来,从而证明佘祥林当年被冤枉了。此间法律专家指出,这个“离奇”的错案凸显出现行司法体制的一些漏洞,也势必促进司法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从而进一步促进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 中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这个案件从侦察、起诉到最后判决,虽然是按部就班,但是程序执行不严,执法人员执法不当,导致冤案的最终发生。 他说,当地公安机关将女尸的身份确认错误,造成本案重要证据失实。另外,佘祥林在出狱后指控了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当地检察院在明知此案有疑点的情况下,没有进行认真排查而是很快进行了公诉。“在佘祥林被判死刑后,幸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把住了死刑复核关,将此案发回重审。但遗憾的是基层法院在重审的过程中仍然没能澄清疑点。”他说。另外,虽然犯罪嫌疑人寻求专业法律人员帮助的权利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但是目前公安机关限制律师接触嫌犯的做法还十分普遍,造成嫌犯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十分严重。“从这个案子上就可以看出,当事人往往不懂法律,如果一开始有律师帮助理清案件脉络和疑点,会有利于案件最终得到公正的审判。”李贵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权,在今后应该得到更有力地保护。 司法体系存在漏洞导致的冤案还不只佘祥林这一桩。河北21岁的农民聂树斌因强奸杀人罪于1994年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然而2005年1月18日,真正的凶手却在河南落网,他对10年前的罪行供认不讳,而此时,被冤枉的聂树斌已经“伏法”10年。 冤案、错案的发生已经引发了中国司法高层的重视。在“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被写入宪法以后,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护被进一步提到了议事日程。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从而进一步统一量刑标准,努力给予当事人公正、审慎的审判。最高法院还在去年底宣布,全国法院系统将增加编制10%,以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提高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办案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去年10月开始,公安部展开全国刑警大练兵,其中包括强化执法办案基本知识学习和提高现场勘查能力,其中包括运用DNA鉴定。统计数字表明,为保证没有犯罪的嫌疑人不受追究,中国各级法院坚持无罪推定原则,2004年对不构成犯罪的2996名自诉、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目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透露,对佘祥林“杀妻”错案的重审准备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并将在本周内开庭审理。 佘祥林出狱后表示,他将依法索取赔偿。而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接受采访时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佘祥林将有可能获得赔偿。(完) 相关专题:湖北杀妻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