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因申冤获罪是最大法治弊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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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05:5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佘祥林冤狱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笔者想提醒大家注意这样一组致命的细节: 从1994年4月佘祥林蒙冤入狱后,其兄佘锁林因为弟弟冤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但已经气若游丝,3个多月后含恨离世,时年54岁。佘祥林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自述道:“我在监狱里一直都在上
“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这种司法弊病,从古至今,从中到外,绵延不绝。但是,为了避免翻案,办案机关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诉、上访,不惜把上访寻求救济者关进看守所,通过司法手段对上访、上诉者作出“惩罚”,关闭二审之后几乎所有的公民申冤途径,这样的司法弊病仅为当代中国所独有。 申诉可以被看作是罪上加罪的证据;亲属的上访,也只能获得更多的“不白之冤”。这是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原则的法治弊病,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刻反思。 任何人都有权为自己申诉,哪怕他是杀人犯;任何人也可以为他人提供辩护,哪怕是为叛国者。辩护无罪、申诉者无罪,这是一条确保法治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不服判决提出申诉,可能会被罪加一等;为他人提供辩护,可能会惹火烧身,甚至株连九族,这种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思维不根除,冤假错案就无法避免,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保障人权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康劲 相关专题:湖北杀妻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