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周刊:村民自治不是人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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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4:33 新民周刊 | ||||||||
推选自己信任的当家人,是每个村民的权利 中国十几年的村民自治实践,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千万不要走回人治的轨道。 选择权是第一位的 人有贫富之分、男女之分、老少之分、善恶之分、利他利己之分……一个人也许在一定的场合和时间表现出善,在另外的场合和时间表现出恶;此时此地可能表现出利己,而在
我们可以找到很多自己家里很穷,但把村子的公共服务搞得很好、百姓也很富的村官典型,我们也可以找到自己家里很富,但把村子的公共服务搞得很差、百姓也很穷的村官典型。村长个人家庭的贫富和村子整体的好坏有多种组合。中国村子很多,情况各不相同,中国人很多,没有哪种“理想模式”适合于千差万别的村情和人性。重要的是村子里的人能够根据具体的村情和人情,充分参与并自主、自由地行使他们的选择权利(包括罢免权)、管理权、决策权、监督权。村子里的人选择谁做村委会主任、赋予村委会主任多大的权力是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的事情自己能做主就好。只有主权在村民,谁都可能当好公仆;如果主权不在村民,谁能保证他们选出来的人都不成为恶人呢? 有人说,“老板治村”是农村的一种典型的精英治村现象。我对此观点不敢认同。财富不应该是“精英”的代名词,老板更不能天然具有“治村”的优势,治家和治村(村民自治)不是一回事,认为治家行就可以治好村的观念其实就是专制思想的延续,而村民自治的头号死敌就是所谓的精英进行的“精英专制”。 环境的决定作用 现在村民自治制度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如: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是什么?土地村社集体所有是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吗?现在的土地是真正的村社集体所有吗?村社集体是维护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吗?在村社内部,村民的土地使用权是如何实现的?如何才能保护农户的土地使用权? 这些很根本性的问题,在农村,特别是在一些发达的农村,尚未完全形成适应现实发展的制度规定。出现纠纷,法院和政府往往是久拖不决。再如,村主任有多大的权力?村主任应该怎么合法行使权力?村民怎么约束和罢免村主任?村主任与村内集体经济主体是什么关系?村主任与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党支部、团支部、妇联会、老人协会等是什么关系?除了民主选举之外,什么叫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决策、监督的运作机制和实现形式是怎么的?这些基本的问题,并不十分明确。 即使有些事情已经明确了,实际情况却往往是大部分村主任和村民都不清楚如何运行和实施。再如: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民主自治是以村民高度组织化为基础的,我们现在的一些村社内部,一些社区组织实际上名存实亡,没有充分组织化的民主自治,一般容易产生贿选,也容易演变成少数人的专制或大家族对小家族的专制。专制一般是与腐败相连的。 现阶段,村民自治的环境和条件有问题存在。我们县、乡镇的党和政府领导和部门干部有多少人深入学习过《村组法》呢?又有多少县乡领导和部门干部真心实意地尊重村民和村民自治制度呢?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的土地被转入城市国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改成居民委员会,农民的集体企业被转制为个体和独立于集体的经济主体。民选的村主任在这样一个进程中,要完全代表村民的利益是不容易的,如果有哪个民选村主任不顺从这种力量,而坚定地代表村民的利益,他很可能会遭受磨难;如果他是一个“富人村长”,可能所受的磨难会更多。 我曾经亲历过这样的一件事情:镇政府要征用30亩地建市场,镇长将村主任找来商量,开价每亩18000元,村主任说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才能答复。村民会议没有通过,主要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征用30亩地后,全村要重新调整土地,难度很大;二是价格太低,村民认为每亩不少于60000元(因为60000元的利息收入相当于一亩蔬菜地的种植收入)。 而政府表明地是要征用的,价格是不能高于28000元的,村主任是必须得想办法摆平征地之事的。拖了一段时间后,镇政府将村主任的儿子安排在财政所工作,又许诺事成之后给村主任和村主任夫人买养老保险。又过了一段时间,镇长安排税务所人员查村主任兄弟家的粮油加工厂的偷漏税情况,安排派出所长调查村主任打牌赌博等“违法乱纪”之事。村主任实在是顶不住了,30亩地涉及7户村民承包,村主任一家一户上门做工作,4户表示可以接受,但要求市场建成后安排子女管理市场;另外3户认为补偿不能低于38000元。村主任无奈,主动请求镇长对三户“不听话”的农民进行“教育”,镇长则安排有关部门“计算”这三户农民,很快,又有两户被说服了。征地还没有办理手续,市场建设就开工了。双方矛盾多年难以调和。从这个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的力量很难得到保护,有时还可能遭到打压。 在全国各个地方,民选村主任将村办企业改制成乡、县属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的非常普遍。所以,我认为像华西、南街、史庄、刘庄这样的村是非正常态,像“义乌村治”中出现的问题才是正常的。其实,这与富人还是穷人当村主任没有特别的关系,而与村民自治的制度环境高度相关。 村民自治不是人治 我看到的关于村民自治的文章和新闻报道很多,似乎都没有跳出一个习惯的认识:过分强调人治。 村民自治制度不是人治制度,是通过法律赋予村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通过建设“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自治机制管理村社事务,绝对不同于“首长负责制”和“厂长负责制”,也不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自治对很多人来说都是一个新东西,不因为你是富人你就天然地懂得民主自治,更不因为你是穷人你就天然喜欢专制。所以,关于是富人还是穷人治村优劣的争论,是对村民自治的无知和误解。 可惜的是,这样浩大的实践,是在全国县级民政局的基层建设股的领导下进行的,并且是在农村高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大战略背景下进行的,村民自治出现一些问题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民主自治是一种新制度,民主自治是一种新方法,民主自治是一个新过程,民主自治需要法律制度赋权,民主自治需要高度的参与,民主自治需要持续的训练,民主自治需要全社会学习实践。村民自治是中国5000年来最浩大的民主政治实验。 中国十几年的村民自治实践,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千万不要走回人治的轨道!- 撰稿/李昌平 相关专题:新民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