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漏洞获补在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0:14 新世纪周刊 | ||||||||
很少有哪条法律像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那样引起社会各方的强烈反应,从实施那一天起,困惑中的第76条 就饱受争议。 -本刊记者/王玮摄影/陈萧军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式表态,全国人大正“配合、协调有关部门
人大代表要求交法补漏 今年“两会”期间,来自四川成都的人大代表周屏女士将一份与7名专家共同拟订的“新交法修改建议书”,上交给 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相关部门能够修改新交法第76条。 她认为,新交法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很不合理。机动 车司机与行人谁该负责,应由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封闭式道路和非封闭式道路的不同情况来确定。本不该行人通过的高速路 或封闭路出现事故,司机不应负责任。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新交法修改建议书”做出了答复,称全国人大正“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制 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实施细则”。 “答复”还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新交法,正在抓紧修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以及建立道路交通 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交法的规定,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比如,有的地方已规定对确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况减轻,最高可以减轻95 %的责任,或者只承担1万元的赔偿数额。 生命权与路权之争 行人违章翻越隔离带横穿城市封闭环路或高速路,造成自己的伤亡,首先是行人对自己生命权的不尊重,同时还侵犯 了别人的通行权(路权)。那么由此而造成损失还要由没有责任的司机来承担,这是否有失公允?生命权与通行权孰重孰轻? 对此,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参与者、公安部和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专家段里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机 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并不等于负全责,这里有公众对新法的误读。 其实,“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负责”有很多限制条件,包括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制定了很多法律责任上的限定,能够对 机动车和行人过失举证的机动车方可减责和免责。 段里仁认为,生命权大于通行权这是毫无疑问的。新交法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从这一点来看,它将成为中 国减少交通事故、改变安全观念的一个分水岭。在交通的世界里,行人是绝对的弱者,机动车显然比行人更强势。因此,在中 国交通法规中,强调照顾弱者更为重要,重要原则是达到“实质正义”。 当提到新交法是否存在缺陷时,他也承认,新法中还有不少不足之处,但他认为,一部法律的完善是需要在实践中不 断调整的。同时,他还提出,在地方立法中,可以在上位法提供的空间内,根据现实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而针对如此强势和弱势的划分,北京某媒体的丁先生提出了质疑:“如果责任是要根据谁强谁弱来划分,是不是可以 得出这样一个推理,人撞车是车的责任,小车撞大车是大车的责任,大车撞火车就是火车的责任。总之,谁大、谁结实就是谁 的责任呢?显然,这种划分是不科学而且荒唐的逻辑。” 保险制度尚不完善 对于生命权和路权之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余凌云教授表示,实际上新交法第76条规定的是机动车、行人和保险公 司三者的关系,不能把保险公司抽出而简单强调前两者的关系。 之所以新交法第76条引起广泛的争议,其主要原因还是外在制度的不完善,最主要的就是保险制度不完善。驾驶车 辆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而保险恰恰可以转移驾驶员的风险。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使受害人得到很好的补 偿。 但目前,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只在司机有责任时才给予赔偿,当司机无责任的时候,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所以 ,此时行人的损失就由无责任的司机承担,这对于司机当然显失公平。如果保险制度能够跟上,发生上述事故时,保险公司给 予受害者赔偿,而司机则在不影响个人生活的情况下承担道义上的责任,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 培养驾驶员礼让行人 对于《新交法》第76条的相关规定,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听到了不同的声音。两位北京市民的看法,正好表达了两种 不同观点。 市民张女士认为,现在行人毫无安全可言,司机也常常说:“我守规则,别人未必守。”结果,导致交通事故屡屡发 生。一些车横冲直撞惯了,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斑马线上因汽车鸣喇叭抢道而频频发生事故的有很多。 很多驾驶员认为,行人必须让车,从内心深处根本不会把行人安全放在第一位,而把自己与车的安全放在首位。新交 通法提倡将行人安全放在第一位,逐渐培养驾驶员礼让行人的意识,让行人有安全感,这是社会的进步。 司机生命权谁来保护 北京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我虽然不会开车,但我认为,第76条完全忽略了乘车人和驾驶员的生命权。该条只想 到保护违章的行人或非机动车,而没有考虑车上的乘客和驾驶员的生命权。” “比如,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或封闭道路,明显违章,机动车驾驶员正常行驶,没有违章、违法行为。但是为了避让行 人,结果造成车毁人亡。虽然行人可能受伤或致残,那么是否也应该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呢?行人的伤残费用还是由驾驶员承 担吗?这是否就是以人为本,就是保护了弱者行人?行人是否忽略了机动车上人员的生命权呢?” “行人有义务保护自己的生命权,但岂能将保护自己生命权的义务强加给机动车?同时,司机的生命权受到严重侵害 ,因为过度的避让,往往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祸根。最后,同时受到损害的,还有机动车的财产权,通行权。为什么《新交法》 第76条对此不闻不问呢?因此,这一条的确应该修改。” 为“碰瓷”创造条件? 在采访中,记者在一家工地无意中听到了几名民工的对话。其中一名民工说:“要自杀,不用跳楼吃药,上大街找个 车往上撞,死了还能给家里留点钱。”另一个说:“是啊,这样给一家老小留下的钱,比干多少年挣得都多。” 他们的话的确代表了部分人的想法,在《新交法》实施后,“碰瓷”事件的屡屡发生就说明了这一点。但很多时候, 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无法定性,吃亏的只能是司机。 因此“司机和行人不能简单地归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仅从这个角度来判定谁该承担责任,不但会侵犯无过错人的 权利,还会助长碰瓷现象。”北京市政协常委、中国人民大学党委统战部部长周淑真说。 增加详细的司法解释 既然有这么多的争议,那么到底新交法第76条存在着什么漏洞,该怎样修补呢?余凌云认为:新交法第76条立法 技术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免除责任条款下的“故意”如何理解;二是在减轻责任条款下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例如,机动车在等红灯时,自行车因为没有刹车从后面撞到了机动车上,并造成了自行车的损失,此时骑车人显然不 是故意的,而机动车驾驶员也没有责任,那么骑车人的损失要谁来赔偿呢?此时还能否应用76条中的免责条款来处理吗? 还有,就减轻责任条款而言,条款中规定行人违章,司机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两种情况要同时具备才可以应用该条 款。但发生事故时往往非常突然,司机有时根本没有时间刹车,即便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也很有可能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明。 余凌云建议,只要是行人违章,就应该降低司机的责任,而降低的程度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国外相关法规 目前在国际上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通常为过错责任、近乎无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在欧美,传统的侵权法认为,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对社会负有谨慎义务,如果已经保持高度注意义务,则不能承担 责任。就是说如果开车人履行了谨慎驾驶的义务,其事故责任完全由受害人负责的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这种过错原则到底是怎 样的呢? 在英国,如果是驾驶员注意力分散,或者是违章,造成行人的伤害的话,严重的会坐牢,而且还要有巨额的赔偿;如 果责任不在驾驶员,驾驶员不负任何责任。 而在日本,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采取了交通事故中近乎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机动车无任何过失的情况下,也得承担 赔偿责任,司机赔偿的责任是75%。但在夜间,驾驶员很难发现行人,在这种情况下,行人的责任要加重,变成了30%的 责任。 而在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许多国家,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采取无过错赔偿。但这种无过错责任并不是 使驾驶人员无法免除相应的责任,如果驾驶人员能够证明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的事件、受害人、第三人过错或动物引起, 而驾驶人员已尽注意义务,且非车辆故障或操作失误,驾驶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相关专题:新世纪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