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金融大案“13条”仍看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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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0:14 新世纪周刊 | ||||||||
中行高山案、包头农行案、建行董事长张恩照去职风波……近来银行大案、要案频频发生。针对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 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突出问题,3月27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 《通知》明确指出,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
经常是在银行大案发生后,监管部门和相关银行发布一系列新规章和规定,这是中国银行业管理走向成熟的表现。但 是,很显然,这些急来抱佛脚之举并没有从根本上防止银行大案的再度发生。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最大的弊病在于责任不清、权力不明、追究不严,因此,中国银监会的《通知》以具体详细的规则 来确定银行高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及稽核人员的责任,可以说这是中国金融业问责制的开始,也是国内银行业治理的关键。 只是制定这些规则就能防范于未然吗?实际情况恐怕并非如此乐观。问责制的核心在于个人在组织中的权力与责任需 要界定清楚,在于这种清楚界定的权力与责任能够透明显示。 这样,不仅让责任者完全知晓个人责任与权力,在个人的责任范围内行使权力与责任;也可以让组织内部、上级组织 、社会与媒体来监督该责任人对权责履行情况,并通过各种渠道来评估与反映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因此,权责的明晰性、信 息透明性、各方监督的独立性是问责制得以落实的关键。 如果仅从操作环节的各项规章上看,中国的金融管理并不落后于华尔街,有些方面管理的苛刻与严厉让老外也望尘莫 及。但有分析认为,“这些规章也许能预防一个出纳人员从抽屉里把现金拿走,但是对于高层犯案,却制约不够,因为有些问 题是不能通过技术性的手段来解决的”。 (撰文/全宝) 相关专题:新世纪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