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环保总局与淮委会间争辩提升政府公信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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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7:59 南方周末 | ||||||||
4月5日,经水利部审查同意,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了有关意见,明确提出河流域水域所能容纳的污染物总量。但该意见引致国家环保总局的激烈反弹。仅仅过了四天,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刘鸿志即公开回应,批评淮委会无视法律规定,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擅自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扰乱视听,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此番争辩,或许有人为之扼腕———中央政府两大职能部门居然针尖对麦芒地吵起来,而且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吵起来,实在有违惯例。但在笔者看来,这却是一个值得大大称许的举动。 按照所谓惯例,这场争执大致有如下两个解决路径:或者部门之间私下协商,达成妥协,以皆大欢喜的“双赢”格局收场;或者相持不下,于是提交到一个更高的权力去仲裁。无论是哪一种路径,都没有公众的份。既然公众无从与闻,就无从辨别是非,无从作出自己的判断,无从对事件发挥自己的影响,又何以保证事件的解决一定朝着有利于公众的方向进行?这种情况下,或者甲部门得分或者乙部门得分或者甲乙都得分,公众却未必一定能得分。如果用“人民受益不受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标尺来度量,这两种路径显然都是大成问题的。 揆诸常识,公众作为主权者本来最应该得分———无论甲部门乙部门,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他们所代理、所争之事不就是涉及公共利益之事吗?诚如毛泽东所说,“国事是国家的公事”。无论甲部门乙部门,受托处理的都是国事公事,决非甲部门乙部门之私事,而必须向公众开放,让公众监督。这正是公域与私域之根本区别(当然,国家的外交、军事、安全等机密之事也是公域之事,但这方面不在此讨论之列)。属于纯粹私域的自然人可以有隐私,属于纯粹私域的商业机构可以有隐私。他们的隐私权必须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但属于纯粹公域的政府部门,作为受托者的政府部门,对于主权者不应有过多隐私。作为受托者的政府部门,其隐私权应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为什么要“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重大决策让人民讨论”?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凡属重大国事,须向公众说清楚,构成政府部门的第一义务。 国家环保总局和淮委会此番争执的积极意义,就在一个“说”字。没有对公众关起门来搞私下协商、私下仲裁,而是直接诉诸媒体,公开辩论。以社会为公堂,把公众当法官,无论当事双方主观意愿如何,至少客观上有此类效果,值得发扬光大。至于事件本身的曲直,双方说的未必都是,也未必都非。但无论如何,双方都有勇气走到阳光下大声说,坦诚地说,这就是一个进步。事件本身的曲直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只在于双方都把自己认为的是非说出来了,从而给公众提供了事实的多种侧面,提供了多极信息,提供了思考的空间和选择的空间。其实人都是凡人,谁都不可能绝对正确,那种只属于一方的绝对正确———通常所谓单极信息、单极正义———从来都是可疑的。人们往往只能拥有片面真理。正因为如此,所以才需要辩论,所以才需要交流,所以才需要协商,所以才需要让步和合作。 如果不同部门公开辩论,公开博弈,公众必会获益匪浅。但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获益者决不单是公众,也包括政府部门。因为在公开辩论、公开博弈中,政府部门可以得到充分训练,从而逐步领会现代行政的神髓,向现代行政的转型因此可以更为畅达。不仅如此,但凡走出私域,养成公开辩论、公开博弈的习惯,通过公开最终回归公域,则必会使政府更具公信力,使政府权威得以提升,政府行政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成本也必将大为减轻。 环保总局和淮委会的此番争辩,让我们再次看到现代行政的魅力。 (笑蜀) 相关专题:南方周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