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反思湖北杀妻冤案:刑法要维护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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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1:10 新京报 | ||||||||
图为佘祥林无罪释放后走出法庭 Newsphoto供图。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重新获得自由的佘祥林,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给母亲上坟。《燕赵都市报》供图 最高法副院长万鄂湘就湖北杀妻冤案答媒体问:刑法要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 本报讯(记者赖颢宁)湖北杀妻冤案是否存在司法不公、处理该案时是否存在疑罪从轻、佘祥林能否获得精神赔偿……在昨天国新办举行的世界法律大会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对记者提问一一作出了回应。
“司法理念需调整变更” 新京报:有专家认为湖北杀妻案折射出在司法实践中的错判错杀案件存在一些共性,就是审判机关的价值取向是疑案从轻,而不敢疑案从无,诉讼机关重互相配合,而轻互相制约。请问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这些问题?最高法在司法保障人权方面有哪些举措?如何完善和改进? 万鄂湘(以下简称万):从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有一些需要值得今后总结和归纳的经验和教训,我想至少有下面三点值得我们考虑,这三个方面就是有关司法理念方面需要调整和变更的。 第一,对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的全面认识问题。我们在对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同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 第二,我们要用司法的手段来保护人权、保护无辜,那么就要有一个选择,出现疑罪的时候我们有什么取舍,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 第三,如果出现疑罪,或者疑罪比较多的情况下,事实有很多疑问的情况下,我们到底是从民意还是从事实? 这三个问题都是非常有逻辑关联性的。不管我们将来有关观念的改变或者更新发生到什么程度,我们都有一个原则,就是审判机关必须要严守,无论是死刑案件还是其他案件,审判机关作为一个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严把事实关,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精神赔偿要依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新华社:13日佘祥林的案子已经得到了重审,佘祥林被无罪释放。据当地的媒体报道,佘祥林和他的家人会就这个案件申请一些赔偿。依您的看法,按照国家的赔偿法,他本人有没有可能获得赔偿?这个赔偿有没有可能包含精神赔偿? 万:13日宣告他无罪的同时,金山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长已经告知佘祥林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权利。数额多少将根据中国一直以来的司法实践决定。 至于精神赔偿,我们有司法解释。我相信,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他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方面赔偿提出的要求给予合理或者是公正的判决。 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实现司法公正 凤凰卫视:包括佘祥林案在内司法不公的案件层出不穷,这是不是建立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 万:错案不可能是完全不存在的,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这个案件从错的又纠成正的,难道不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吗? 凤凰卫视:你刚才提到有三个方面的司法理念需要调整和变更,那么在实践方面有什么需要改进? 万:我想司法队伍素质提高,以及司法制度改革,都是使司法公正得到实现的手段。 重审的佘案已非谋杀案 本报讯(记者赖颢宁)针对前天湖北杀妻冤案重审时,佘祥林辩护律师当庭质疑庭审程序有问题,万鄂湘昨天解释称,该案发回重审时已不是一个以谋杀罪确定的案件,所以又回到京山县法院审理。 周峰称,1998年京山县法院判决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按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应该回避,另外,此次审理的是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是重罪,应由荆门市中院审理。 万鄂湘对案件级别管辖作出说明。他称,由于佘祥林案件最早是以谋杀罪或者是命案的概念提出来的,它的第一审是荆州市中院,当湖北省高院发现疑点后就发回重申,在有疑点存在的情况下,案件又被发回到原审的最基层法院,即京山县法院审理。 万鄂湘称,这就说明后来这个案件,已经不是作为一个以谋杀罪确定的案件了。 相关专题:湖北杀妻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