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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暗中执法弊大于利:缺乏人情味 人为制造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4: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近来有关交警是否应该“暗中执法”的问题成为大众热议的话题。对此北京市交管部门明确表态:不会取消“暗中执法”。(4月17日《华西都市报》)

  我们不妨从利弊两方面来进行分析。有利的方面,交警“暗中执法”的确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交警现场固定证据,处罚有理有据,对交通违法者是一种有效的警示;不利的一方面,这种“守株待兔”式的执法,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并存在着逻辑上的“错位”
。比如当一名警察在暗处看到一个人持刀追赶另一人时,是当场予以制止呢?还是给他固定行凶的证据,等他作案后再依法抓捕呢?很显然,事前执法与事后执法,其结果是大不一样的。这种“暗中执法”的做法,容易使人产生“错觉”,那就是纠正、遏制交通违法不是目的,扣分罚款才是最终目的。

  目前,“暗中执法”一般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交警机动式的现场“暗中执法”方式;一种是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等非现场执法方式。由于电子监控无“主观因素”,只是机械地固定证据,一般违法人不会有太大的异议。但是作为交警的“暗中执法”,容易导致交警主观上的“后发制人”。交警的职责就是维护交通秩序,如果对于违法车辆,交警眼看着不去纠正、不去疏导,非要等违法人既成事实后再予以制止并开出罚单,是不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纵容?笔者曾亲眼见一交警把摩托车停在胡同里,眼睛死盯着马路对面。一司机由于要到一单位办事,又没处停车,只好在马路边上临时停车。司机跑步进院后前后不过5分钟,交警就在车玻璃上贴了一张罚单,气得司机直跺脚。这样的“震慑作用”合不合乎情理?

  由此可见,交警“暗中执法”的结果总体讲是弊大于利,既缺乏人情味,又人为制造矛盾。执法应当遵循“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而“暗中执法”究竟属不属于“文明执法”的范畴也值得我们深思。毕竟“暗中执法”只是一种执法手段,但并不是最必要和最高明的手段,易造成违法人的抵触情绪和“马路上的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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