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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大型国企禁止MBO不是改革的倒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15:31 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杨中旭

  “大型国企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4月14日由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地向大型国企MBO说了“不”。而在去年年底,国资委对此的态度还是“不宜”。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前年年底则说:“我们从未说过反对管理层收购。”

  从“不反对”到“不宜”,再到今天的“不”,是什么促成了政府态度的变化?

  人们可以从李荣融在去年12月央企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中找到些许线索。据媒体当时的报道,李荣融在那次会上说:“这样子做(指违规MBO操作)的民愤大。我们一直以来都说改革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我看近期要多强调公平。”

  他所说的“民愤”,在去年下半年的国企产权大讨论中集中爆发出来。网络和平面媒体上的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郎咸平的观点即是明证。

  不过,大型国企MBO不被允许,并不意味着国企改革的停滞。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都是国企改革的路径,MBO不过是其中之一。并且,国家并未禁止中小企业MBO。改革开放27年来,国企必须改革早已形成共识,不会因为改革过程中出现些许问题而后退。

  顺应民意

  “这是政治家做出的选择”。公共政策专家毛寿龙教授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这个选择,回应了民意,也包含了监管层对此前国企MBO中一些乱象的若干反省。

  据长期从事MBO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介绍,MBO于1998年开始在中国萌芽。当时他与另一学者曾经著书分析了一些MBO个案,其中包括段永基收购四通公司股权一事。他们在书中预言,中国的“MBO热”将在4~5年后来临。

  “MBO热”果真在2002年~2003年间兴起,而“转移资产”和“压低收购价格”也成为国企MBO过程中广泛发生的现象。加上一些国企负责人卷入腐败案件,民众对此多有微辞。

  政府对此也进行了反省。2003年底和2004年初,《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前者如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总裁熊焰对本刊所言,形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解决方案;后者则对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做出了相当细致的规定,业界称之为“一拖八”(8个转让程序)。

  不过,MBO究竟要不要继续进行?怎么进行?当时政府并未给出答案。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利益受损的群体,在去年下半年让决策层听到了自己的声音。

  作为弱势群体的国企职工,最为反对的有三条:一、企业卖给腐化的老总;二、企业资产被低估;三、转制后职工前途未卜。

  值得一提的是,郎咸平所掀起的争论,正是发端于一些国企不规范的MBO操作,在有意无意之间,给弱势群体提供了利益诉求的平台。

  “姑且不论禁止大型国企MBO正确与否”,毛寿龙说,“政府尊重了现时的民意”。

  不会因噎废食

  既然只是“大型国企不得MBO”,那么中小国企的MBO自然可以继续进行。

  据参与规定论证的专家透露,中央希望借此保留MBO操作的空间。

  产生于美国的MBO,最初只是包括技术骨干在内的管理层,以较少的自有资金,通过资本运作收购本企业股权的一种方式。它在融入中国国企改革之时,“激励”作用被突出出来。

  褚时健,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烟草大王”,他的悲剧唤醒了决策层对企业家贡献与报酬严重不成比例的关注。此后,大型国企负责人的待遇大幅提高,如长虹的倪润峰,年薪达120万元。

  但是,120万元同样无法体现倪的贡献与身价。国企老总中,聪敏如李东生(TCL掌门人)者,以“增量解决存量”的方式,成功地实现了管理层对企业的部分收购。如今,李的身家已在10亿以上。

  李曙光认为,富于中国特色的企业家价值在于,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作为一线的管理者,他们知道市场在哪里,企业应该怎么做。而国家作为高高在上的国资所有者,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不可能参与核心决策的普通企业职工,显然都不具备企业家的资源优势。

  社会学者孙立平曾对本刊记者提及“国企的冰棍效应” 在国企天然不具备效率优势的前提下,如果不卖掉,显然也要化掉。

  国企非改革不可,而改革又必须依靠企业家,不给企业家激励,凭什么奢望人家拿出真本事?在一次国企改革论坛上,著名经济学家周其仁对包括本刊在内的几家媒体说,MBO只是国企改革的路径之一,因为它的问题而否定整个改革,显然是因噎废食。

  由是,MBO自有其存在的土壤。中小企业MBO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当然也会出问题,但社会影响相对较小,符合中央继续试验的思路。而此番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也针对中小企业MBO做出具体规定,指出管理层存在以下五种情况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故意转移标的企业资产或在转让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三、在转让过程中采取各种方式弄虚作假压低资产评估结果的;四、违规参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相关来源证明的。

  法制之缺待补

  国企改革廿多年来,规章可谓多矣,但一部可以统筹整个改革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却迟迟无法出台。李曙光向本刊指出,是宪法针对“全民所有”的虚置导致了这样的结果。虽说国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但改制前后,国企职工发现他们不过只是企业名义上的主人,上下多层的代理人才是可以决定企业命运的力量,这包括数级政府,以及最末一级的企业负责人。

  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国企改革总是无法取得均衡各方利益的结果。地方政府的“卖出冲动”很难遏制,国资委这一特设机构的定位也总显得模棱两可。

  “国有资产的定义,国有企业职工的地位,国有企业的职工和国有资产的关系,国有资产与政府关系等等,都没有搞清楚,”李曙光对本刊指出,“没有国有资产法,就无法厘清这些关系”。

  李曙光认为,此法不出,不仅MBO无法真正规范,整个国企改革亦将继续在相对无序的状态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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