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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规定16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2:0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 (记者邹声文 张宗堂)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公务员如有以上行为将受到处分。27日表决通过的公务员法规定了16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这16项纪律分别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
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法律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法律同时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完)

  相关专题:人大通过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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