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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命案必破的前提是程序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14:37 燕赵都市报

  作者:郭松民

  看了河南省公安厅在近日召开的“命案侦破攻坚电视电话动员会”上,明确提出“对新发命案要快侦破,力争发一破一;大胆运用一切现代侦查手段和常规侦查手段,力争在5月份实现现行命案破案率突破90%的大关”(5月9日《大河报》)的消息后,我不由得捏了一把冷汗:又是“命案必破”!

  为什么提“命案必破”的要求就容易酿成冤案呢?主要的原因是在这里出现了手段和目的的错位。本来,“破案”仅仅是维护正义的手段,其本身并不是目的。但在省公安厅严重地提出了“力争发一破一”和“命案破案率突破90%的大关”这两项十分具体的要求之后,对下级公安机关来说,“破案”就开始变成目的本身,而正义和法律反而变成手段了。为了做到“命案必破”,放任、甚至故意制造冤案也就变得“合理”了。

  那么公安机关如何才能做到既提高破案率有又不损害正义呢?在我看来,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就是在侦破和起诉过程中要严守“程序正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系列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期限和程序来进行。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既包括“打击犯罪活动”,也包括“保护公民正当权益”,两者要并重不可偏废。此外还要尊重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佘祥林案之所以办成了冤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他本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均被忽略,甚至被故意压制了。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是,如果上级公安部门不对下级公安部门下达“命案必破”的指标,那么如何才能解决公安部门的激励机制的问题呢?我认为激励问题最好交由同级人大和新闻媒体来解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安局长是由同级人大任命的,人大代表可以通过质询等方式来督促公安机关的工作,至于舆论监督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同上级公安机关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信息来源是多元的,并不完全依赖公安机关的汇报,而且由于他们要向选民和读者负责,因此不仅会关注破案率,也会更加关注办案的过程是不是符合正义的原则。

  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公安机关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格局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冤案就难以完全避免。但在这一格局发生根本变化之前,如果上级公安机关不是单纯地以“破案率”作为管理手段,而把“程序正义”作为“命案必破”的先决条件,也是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冤案出现概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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