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人民陪审员制度 为何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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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1:11 《环球》杂志 | ||||||||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重塑过的人民陪审员也次第持证上岗,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寄予厚望,各界目前反应基本良好。但《环球》杂志记者深入采访调查发现,一些至关重要的规定仍嫌笼统,操作起来自由度大,且已出现不好苗头,一些法律界人士因此担心,耗费大量人力和公弩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可能重蹈覆辙,流于形式,司法价值实无,仅具“政治象征意义”。
三问人民陪审员制度 “五·一”长假后的第二天,来自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人事处的段链,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加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济一庭的庭审。 这一天,和段链一起正式上岗的人民陪审员,在北京有1342名,在全国则有27000名。 重新打造的人民陪审员肩负着“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语)的重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从制度、人力、物力诸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环球》杂志记者经多日采访发现,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学家、律师、群众在内,均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表示欢迎和肯定,认为与过去相比,人民陪审员拥有与法官同等审判权,从理论上来讲,将对司法公正起到促进作用。但在实践中,则需进一步细化规则,提防“细节出魔鬼”,致使立法者的良好初衷成为虚幻泡影。 一问:为何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决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23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 紧随其后,《决定》特别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的解释是,“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特别是要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否则,人民陪审员可能因自身能力、水平较低而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陈永生对此有不同的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将使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被排除在人民陪审员人选外,导致审判活动的“精英化”。 陈永生进一步分析说,如果审判活动由受过高等教育的法官和陪审员共同主持,则那些未受过高等教育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被忽略和侵犯的倾向。不同阶层的人们,拥有不同的价值标准,具有类似教育背景和社会地位的人们更容易相互认同。陪审员的精英化倾向、法官的专业化倾向,混合一起,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倾向。 陈永生出生于农村,从小家境贫寒,他的母亲到城里赶集,为了节省下几毛钱,总是徒步往返,哪怕烈日当头或天降大雨。类似情形在农村非常普遍。由于教育水平的差异,特别是生活水平的差距,城里人很难理解农村人的一些行为做法。 陈永生举例说,当一个农村来的民工由于一时找不到工作或拿不到工钱,为生活所迫去盗窃一个城里的白领,触犯法律被送上法庭,如果受过高等教育、生活无忧的陪审员没有亲身的农村生活经历,不了解这个民工的家庭状况以及在城市里求生的艰难,他(她)就不大会理解并对这个民工的行为产生些许同情。相反极有可能出于对“犯罪分子的痛恨”和自身安全的担心,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倾向严惩。 同样在城市的人们之间,也会因为贫富差距产生类似问题。城市里的中高阶层对于底下阶层在地位和财富上的俯视感,也可能使他们很难平等、公正地去对待“这些时代的落伍者”。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曾就此问题发表过一段精辟的论述,“每个人都应当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有益的法律。因为,在那些关系公民自由和幸福的地方,不应该让煽动不平等的那些感情作怪。走运者看到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都不能从事这种裁判。” 在陈永生看来,其他国家对陪审员的资格通常没有学历限制,来自不同社会阶层,具有不同教育背景和价值观的人们被隔离于世,相聚一室,经过一段时间地碰撞沟通,可以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避免不同阶层由于相互隔膜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判”。 但英美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他们只负责事实认定,不负责法律适用,这和参与一件案子审理,既负责事实认定又负责法律适用的中国人民陪审员人数的规定有很大不同。 二问:为什么是三分之一? 《决定》第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对此,陈永生表示担忧。他分析说,按照惯例,法官会倾向按照最底限“三分之一”来选用陪审员,通常由三人组成的合议庭,就会出现一名审判长、一名法官加上一名陪审员的局面。两名法官是同事关系,精通法律,陪审员属“编外人员”,疏于法律,法官之间因为熟人的情面和彼此照顾的潜在需要,很容易心照不宣地达成“联盟”,一起去影响陪审员这个不懂法律的外来人,即使影响不了,两票对一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力量强弱自现。 虽然《决定》同时规定,发生分歧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陈永生表示,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很难发生。在现实中,不仅法官感觉自己在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上远高明于陪审员,陪审员自身也会有此感觉。心里发虚的人往往容易接受比自己更有权威之人的意见,即使有疑问,通常也只会存于心底,而不愿表现出来。 而即使这一名陪审员坚持己见,不肯让步,此后过程也很艰难漫长。一般情况下,按照法院惯例,合议庭发生分歧,先提交庭长,协调不了,再提交院长,还协调不了,再提交审判委员会。来来回回,将耗费大量人力和时间。这对于肩负结案任务压力的法官而言,是不愿意看到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在法院司法严重行政化的今天,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上下级的管理制度将此问题轻松化解。据了解,人民陪审员虽然属于“编外人员”,但也并非完全“自由”,各法院内部都设有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负责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所以,陈永生说,从这个三分之一上,可以看出立法者的良苦用心,立法者希望人民陪审员起作用,因而不能少于三分之一;但又怕局面不好控制,因而没有规定不能少于二分之一。如果是二分之一的话,则陪审员的作用就会很明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法官张明华是段链参与庭审的审判长,他很坦率地告诉《环球》杂志记者,在现阶段,他只会挑选一名陪审员来参与审判,“现在这些人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都很少,如果挑选两名陪审员和我组成三人合议庭,他们俩还得听我的,那就等于我一人独享了审判权,他们只是一个摆设”。 至于“以后随着陪审员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增多,是否会挑选两个陪审员来组成三人合议庭”,张明华表示了迟疑,随后道出了他的担忧:“从我们法官内心来讲,这样做可能带来麻烦。” 张明华进一步解释说,在三人组成的合议庭里,如果出现两名陪审员和一名法官意见相左时,情况将变得复杂起来。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使案子的量刑最终采用陪审员的意见,如果案子办理正确也就罢了,如果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被证明是错案时,承担其责的是法官,而非陪审员。 据了解,对于陪审员的“错案”追究责任,迄今为止尚未有具体规定,《决定》中虽然规定人民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华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很难操作。通常情况下,陪审员坚持己见一般不会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也不一定是徇私舞弊,而确乎出于他们自己的判断。“错案”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责任追究,最坏的结果一般只会是免去“兼职”而已。 这也是陈瑞华教授的担忧。他认为人民陪审员毕竟是不懂法律的外行,囿于他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如果他们固执己见,就可能导致“法律的滥用”。 “人民陪审员和我们(法官)有相同的权利,却不承担相同的责任。”张明华说,“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肯定有问题。” 三问:谁来监督人民陪审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 陈永生说,实在不能理解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的举措,这和英美陪审团“隐匿”其成员的做法迥异。 张明华法官对此同样表示了疑惑,“不知这样做到底是为了什么?” 陈瑞华教授则担心,“如果人民陪审员发生腐败,怎么办?”在他看来,人民陪审员拥有和法官同等的审判权,却因为是“编外人员”不受监督或很难受到监督,现在他(她)的姓名、单位等情况被公布后为社会所知,一样可能发生“腐败”问题。 在《环球》杂志记者采访段链之前,带领记者去她办公室的一名男医生开玩笑地说:“好啊,以后我有事,就可找她啊!” 陈瑞华说,这虽然是一句戏言,却也未尝不是许多人内心的想法,“以前可以私下找法官送钱送礼,现在为什么不会找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进行“司法监督”,而从现状看来,其本身也亟需监督。 有观察人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恐怕是出于“造势”需要。在去年12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使公众和媒体获知人民陪审员的相关情况,当然有助于加大媒体报道力度,从而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体现“司法为民”的积极意义。但立法者疏忽的是这一举措所带来的负面效果,可能甚于它的正面影响。《环球》杂志记者/章文 本专题其他文章《值得警惕的几个苗头》《国外陪审员如何“陪审”》请见第11期《环球》杂志) 环球杂志授权使用,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本刊联系。 相关专题:《环球》杂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