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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圆明园要办成地产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9:20 南方都市报

  虚拟@现实之五岳散人专栏

  圆明园在没被烧毁的时候号称“万园之园”,相信当时要是有吉尼斯世界纪录什么的,也是要记载一笔的;被烧毁后是最大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占地面积相当不小,也应该是个世界纪录。而就在最近,圆明园又接连成为媒体的焦点,一个是因为往湖里铺塑料布的环保事件,一个是近日《新京报》报道圆明园利用公园土地建别墅出租牟利。虽然挂羊头卖
狗肉在我们这里几乎成了某些商业开发的代名词,但能把公园办成地产开发公司确实足够让人惊奇一下。

  据《新京报》报道,在圆明园的万春园里,大约有3万平方米的范围内盖了大约30栋中式别墅,每月的租金高达数千美金。如果我们做个简单的除法,就会发现每栋别墅占地面积大约1000平方米。据说这是十多年前就完成的项目,手续齐全、运行稳定。初始的投资方是一家香港公司,现在的所有者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余生也晚,没赶上圆明园最辉煌的时候。不过即使在圆明园最辉煌的时候,那也不是我等百姓能进去观光的场所。据说当年我家隶属满族上三旗,是有资格成为宫廷侍卫的那种人家。但那也就是到宫廷里充当一个“三等虾”(清朝宫廷侍卫的满语称呼),还是没有资格随便走动的那种,圆明园的湖光山色跟一个普通侍卫不会有什么缘分。

  在我的印象里,这地方成为公众场所始自辛亥革命之后。满清皇帝退位以后,这地方就属于广大人民群众了。虽然后来开始收门票,但因为公园毕竟还是需要有人来管理的,这些成本要从门票收入上解决一部分。比起当年给钱都不能进的时代,这肯定算是巨大的进步了。

  按照我们对于公园的理解,那地方就应该是公众休闲的地方,除了必要的管理机构与不得进入的草坪之外,公园里的公众设施,除了卫生间不能进错门以外,都应该是公众可以到达的地方。可是在圆明园里面,就有这3万平方米的地方,是公众所不能进入的。而据《新京报》同一篇报道披露,居然就有学生因为穿过这个区域被罚款10元。

  讨论公园里是不是应该利用公园的土地建别墅用于牟利,其实是没有意义的事。任何具备基本常识的人都知道,公园是国有土地,任何部门与个人都不能用这个土地来为本部门谋求商业利润。

  这件事里唯一有意思的,是圆明园管理处在此事上的说法:他们宣称这个别墅项目具有完全合法的手续。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于1987年1月1日,这个公园内的别墅建于1992年。翻遍《土地管理法》,也找不到能够支持这个项目能够立项的法律依据。这些“完全合法”的手续,不知道合的是哪部法律。

  想来地球人都知道,在我们这里没有好办的事,也没有办不成的事,到底合的是什么法并无追究的必要。因为公园内的土地就不应该批准建设别墅项目,违背了这个原则,所谓的“合法手续”其实就都是非法的。但别墅明明建在不应该建的地方了,再说“完全合法”这种词汇,只能让人觉得搞笑而已。

  公园的管理部门一向被国人认为是清水衙门,属于享受优美环境、实际利益不多的那种单位。但从圆明园管理处这两次被曝光的事件看来,这个公园的管理部门着实有钱。不但这个别墅出租可以有大量收入,就是往圆明园的湖底铺上一层塑料布,都可以开出一亿七千万元的大手笔。圆明园公园管理处成立至今只有18年,公园里面就有了30栋别墅,还可以用那么多钱铺设湖底塑料布,而门票价格只有涨价、没有优惠。在很多公园的经费都捉襟见肘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能问一句:这里面到底还有多少猫儿腻?而按照国外揭露黑幕时的命名惯例,这次大概可以命名为“圆明园门”事件了。

  在写本文的时候,一个朋友打来电话称,他在北京某公园(不是圆明园)里租到了一个小院,准备把公司挪到那里去,他号称要享受一次皇家园林里办公的乐趣。看来,我们的公园最适合的业务,是房地产开发。

  (作者系知名网友)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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