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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不结账 打赢官司执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0:32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武艺 实习记者 晨曦 通讯员 陈宇雁)兴修水利是我国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一项富民工程,深受农民朋友的欢迎。但就是这样一项关乎几百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工程,在组织施工后却因一笔拖欠4年多近18万元的工程款迟迟不到位,引发了一场民告官的官司……

  ★开工建设

  1996年9月9日,相关部门在呼市召开了专题研究解决和林县西沟门乡和呼市郊区黄合少乡黑土渠与共和渠引洪用水有关问题的办公会议,形成了《关于研究解决和林县黑土渠与郊区共和渠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三条明文规定:“共和渠维修改造投资,由呼市、郊区、黄合少乡匹配,比例为5:3:2。”

  2001年4月30日,和林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黄合少村村委会签订了工程内容为新建拉沙闸批准维修共和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施工一方,当事人张泉被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建设。经过建设者的苦战,完成工程造价198713元,所签合同履行完毕。东黄合少村村委会仅支付工程款21264元,尚欠工程款177449元。此后,张泉反复催要工程款未果。因为拖欠工程款,致使大批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无法落实。连锁反应带来的后果是农民工和材料款主人一齐向张泉讨债,他有家不敢回,有人还扬言要卸掉他的腿。面对窘境,张泉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法院受理

  2003年7月14日,张泉将呼市赛罕区政府、赛罕区黄合少镇政府、赛罕区黄合少镇东黄合少村村委会、呼市政府告上玉泉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三被告黄合少镇东黄合少村村委会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74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给付至被告履行支付工程款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玉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赛罕区政府辩称,区政府从来没有委托第三被告黄合少镇东黄合少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维修共和渠和新建拉沙闸的施工合同,对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全然不知。《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关于该渠的工程设计,由郊区水电局设计,施工图纸及预算由市水利局审查后,报呼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会后,郊区(现赛罕区)水电局作出了设计报告,并于1997年6月3日上报市水利局,但至今没有接到市水利局和市政府就该文件的批复,因此,《会议纪要》第三条设定的投资匹配方案不能生效。另外,原告不具备水利水电工程资质,因此合同无效,应驳回原告对赛罕区政府的诉讼请求。

  黄合少镇政府则辩称,该《会议纪要》是研究两渠的行水纠纷,第三被告黄合少镇东黄合少村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未向镇政府报送任何材料,不存在委托关系。共和渠是国有资产,它的施工应该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审批。该施工合同未经审批,合同无效。

  而东黄合少村村委会辩称理由为:“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我村筹集了50000多元资金。因张泉负责跑要的工程款不到位,工程只做了一部分后停工。我村没有受上级政府部门的委托签订合同,而且《会议纪要》所涉及共和渠用水工程报批文件并没有相关部门正式立项,也未经相关部门批复,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我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应依据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并依据相应标准,双方经一定程序确认所欠工程款,然后解决如何付款的问题。”

  呼市政府辩称: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原告所称《会议纪要》引水工程是未经过批准生效的文件,不能作为起诉三级政府的依据。《会议纪要》规定,批准后才能生效,而匹配资金的约定也不能作为诉讼依据。因为三级政府未委托第三被告签订合同,原告也未举出委托的证据,因此,三级政府不承担合同责任。

  根据四被告陈述理由,玉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东黄合少村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完成部分工程后,被告村委会的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已经违约。因此,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的其他三名被告与施工合同无关,不应该承担合同责任。

  ★最终判决

  2004年1月6日,玉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与被告呼市赛罕区东黄合少村村委会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东黄合少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工程款177449元;驳回原告对被告赛罕区政府、黄合少镇政府、呼市政府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8元,由被告东黄合少村委会承担。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张泉虽然打赢了与东黄合少村委会的官司,但被告并未履行法院的判决。无奈之下,张泉向玉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履行判决,玉泉区法院执行局先后四次前往东黄合少村委会执行,也曾将村委会账户冻结,但时至今日,仍然一无所获。

  采访手记:原告张泉因工程款纠纷对簿公堂,记者看到的是他的一脸茫然。村委会不是经济实体,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大额款项。共和渠水利工程属于国有资产,理应由政府投资。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出面协调解决,尽快拿出一个可行方案。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张泉已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书面反映,事情最终将如何解决,晨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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