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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晚报独家责任:像抓小偷一样关注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00:10 郑州晚报

  核心提示:7月1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进行正式表决。6月28日、29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接受《郑州晚报》独家责任记者专访时说,把反对性骚扰列入草案是保护妇女人权的需要。巫昌祯针对此次把性骚扰列入修正案草案的背景以及如何界定、预防和处罚性骚扰等关键问题给予了解答。她还表示,除了职场和公共场合,中小学校中发生的性骚扰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巫昌祯还呼吁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机构,确保女性
受到性骚扰后有寻求安慰的地方。

  7月1日13时,《郑州晚报》、新浪网联合邀请到了巫昌祯教授与国内新锐资深实证心理学专家、河南财经学院教授周正与您相邀新浪网新闻聊天室,聊性骚扰立法。

  禁止的立法背景

  郑州晚报:此次把性骚扰列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

  巫昌祯:把性骚扰列入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的交往越来越多,而素质又参差不齐,客观上造成了性骚扰发生的可能性。从我国性骚扰的现状来看,目前的法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比如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不完全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罚。

  正是由于性骚扰这一概念此前没有明确进入立法视野,导致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没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差,让法院、公安部门等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有一定困难。

  郑州晚报:我们看到了草案中的一个条款,就是“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是不是可以这样说,今后再发生性骚扰事件,就不仅是单纯的道德问题了,而且是一个违法的行为?

  巫昌祯:这个草案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正是向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此次增加的三个条款,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填补了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性骚扰对女性的伤害,有时候并不表现在身体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草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彰显出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考虑个人感受,对人的保护更为全面,是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

  此草案由全国妇联牵头,组织包括最高法、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进行过多次论证和调研,它的提出也体现了我国人权入宪的精神,进一步促进了对妇女人权的保护。事实上,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等,在很多方面都有突破和进展。

  如何界定性骚扰

  郑州晚报:性骚扰可能很多人都遇到过,但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标准,如何来界定性骚扰呢?

  巫昌祯:性骚扰的界定确实是个很难的问题,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需要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罚则。按照《刑法》的解释,性骚扰可以理解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但这个界定并不是很完整。以现在的理解,强奸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较浓的骚扰应该都被列入性骚扰范围,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等、占便宜等都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

  如果仔细划分,性骚扰应该至少包括三方面:一,语言方面的挑逗、侮辱,如脏话、黄段子,侮辱性语言以及一些不符合当时环境、场合的含有性色彩的谈话。二,行为上的侵害,包括如抚摸、搂抱、亲吻等所有违背女性意志的猥亵行为。三,视觉上的污染,如对女性的挑逗性表情、在女性面前暴露自己的隐秘部位等造成女性视觉上受伤害的形体性刺激。它们共同的特点是损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性羞耻心等后果。

  职场禁令是否表明成了重灾区

  郑州晚报: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是不是表示目前职场是性骚扰的一个重灾区?

  巫昌祯:根据一些常规的调查和了解可以看出,职场中发生的性骚扰有逐步增多的趋势,特别是用人单位领导对下属的性骚扰更具有危害性。职场是个特殊的地方,女下属即便受到男上司的骚扰,出于担心报复的心理,女性也常常不敢声张。另外,有的女性为了升迁和保全职位,不得不对性骚扰默默忍受,给她们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很大伤害。女人不应为了一己之利而对性骚扰上司迁就。

  另外,在传统社会习惯上,女性如果被骚扰说明你“不正经”,所以一些女性处于害羞心理,也不愿声张,客观上纵容了被骚扰者的行为。

  郑州晚报:目前用人单位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止性骚扰的发生呢?

  巫昌祯:目前,我国对用人单位如何预防性骚扰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据了解,国外一些大企业就将预防性骚扰作为企业的责任。比较规范的企业都有员工手册,明确如何预防性骚扰,规定员工不允许实施性骚扰。具体到国内,现在首要的问题是要订立制度,明确规定不准性骚扰,其次,在办公条件上尽量减少性骚扰发生的可能,如实行开放式办公,员工互相看得见,利于监督;私密性强的单独办公室可以考虑安装玻璃门等。

  学校发生的性骚扰危害更大

  郑州晚报:据《郑州晚报》和新浪网的调查,性骚扰还容易发生在公共场合,如公交车、地铁等地方。

  巫昌祯:公共场合的性骚扰确实长期存在,因为这些地方人流量大,环境拥挤,心怀不轨者很容易找到下手的机会。同时,因为公共场合没有隐私可言,被骚扰者可能会受到很大的精神伤害。目前,这方面除了女性加强自身防护外,希望公安部门也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公安民警是不是也可以像抓小偷一样关注性骚扰,加强这方面的监控,这样更利于法律的有效贯彻。同时,因为公交车和地铁是公共场合,女性受到骚扰后反抗的可能性比较大,利于抓现行。所以,女性在这些地方受到性骚扰时,应该大声反抗。

  除了职场和公共场合之外,学校也是一个性骚扰发生率较高的地方,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对性根本没有防范意识,事情发生后,这些幼稚的小女孩往往不知所措,从而很容易让骚扰者得手。从目前披露的案件看,学校发生的性骚扰手段更恶劣,后果更严重,对受害者家庭和社会风气的危害更大。

  郑州晚报:既然学校发生的性骚扰危害更大,国家相关部门是不是应该在这方面出台专门的制度,减少学生受伤害的机会?

  巫昌祯:这个问题确实应该引起重视,相关部门也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对教师的道德审查,事情发生后的有效处理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骚扰者应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

  郑州晚报:此次草案中有一条:“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那么,骚扰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呢?

  巫昌祯:此次修改草案提出了性骚扰违法这个概念,但现有的处罚手段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由于目前对性骚扰还没有准确的界定,因此性骚扰者承担怎样的责任还需在界定确定后才能涉及。这需要诉讼法专家来作专门的研究。

  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性骚扰因为不实施暴力行为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它不同于刑法中的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罪,只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比如向受害者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性骚扰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实施者进行行政处罚。

  举证难如何解决

  郑州晚报:既便是骚扰者承担民事责任,目前也没有很多的胜诉案例,主要的问题在于举证难,这个问题将来如何解决呢?

  巫昌祯:举证难是困扰性骚扰案件的一大难题,因为骚扰往往是在私密的空间里,要么是在公共场合的一瞬间,要想找到人证、物证非常困难。目前,不少人主张重新确定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考虑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实行“责任倒置”的原则。但“责任倒置”并不一定完全适合性骚扰案件,它可能造成原告没有任何证据随意控告的后果。综合现实的情况,是不是可以考虑在证据上进行改革,如扩大举证范围,私人拍摄的录象、照片和录音等,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也可以算作证据。另外,案件受理方也可以考虑建立档案,对被控告者记录在案,如果同一人多次被控告,能否考虑对他进行调查,这些都需要作专门的研究。

  郑州晚报:现实生活中,女性出于害羞心理和社会压力,即使受到性骚扰,也可能会自己默默承受,这样会给女性带来很大的心理伤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巫昌祯:事实上,性骚扰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要远大于肉体上的伤害,应该考虑建立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对被骚扰者进行心理、精神上的安慰。比如,成立妇女救助所或妇女诉苦中心之类的机构,有专门的心理辅导热线,让被骚扰者有一个需求安慰的地方。

  郑州晚报:女性应该如何加强自身的防范,从而减少被骚扰的机会?

  巫昌祯:首先,女性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会运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保护自己,此外,女性还应该提高自身素质,注意形象,应当自重自爱。如果发现有性骚扰迹象的同事或者领导,应尽量与其保持距离,不要让他有机可趁。女性一旦被骚扰,不应保持沉默,必要时报警或者有效取证。经常受到性骚扰,就要将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对方的行为、语言记录下来,以便作为日后起诉的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录音等方法。

  巫昌祯教授简介

  巫昌祯,江苏人。195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特约博士生导师。1955年曾参与《民法》起草。1979年、1997年两次参与《婚姻法》修改,1989年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任起草小组副组长,2002年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是我国著名的婚姻法学专家。著有《我与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新论》、《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婚姻与继承法学》等著作。(郑州晚报记者 陈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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