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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多发于公交车办公室 领导性骚扰危害最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3:22 郑州晚报

  核心提示:郑州晚报、新浪网“性骚扰调查问卷”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性骚扰最容易发生的地方是公交车和办公室,两者人数分别为13989人、6599人,所占比例分别是69.04%、32.57%;14676人遭遇陌生人的性骚扰, 6939人遭遇过同事的性骚扰,6036人遭受到领导的性骚扰。16135人遭遇过肢体接触式骚扰,8828人遭遇过眼睛偷窥式骚扰占43.76%……这一系列数据究竟告诉给我们一个什么问题,被骚扰者为何不说不,性骚扰到底如何定性,又折射了社会哪些深层次方面的失衡?

  来自领导的性骚扰危害最大

  76.15%的人都曾受到过性骚扰,这个比例是有点让人震惊。

  从事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周正教授却认为这很正常,因为雄性追求雌性在自然界都是非常正常的行为,只要是心理健康的男性都会对自己喜欢的哪种类型的女性表示好感,从心理上就有想碰碰她、摸摸她的感受,表示好感的方式多种多样,只有表达过了头,违背女性的意愿了,才会成为骚扰,所以性骚扰的发生率这么高也就符合现实了。

  一位女性在受到骚扰后,暗示对方放尊重的达到31.91%,报警的少到6.15%。对于这几个数据,周正分析,前者以及保持沉默者应属于心理很健康的人,素质也比较高,因为她们知道首先应该尊重别人对自己的好感,“你可以不喜欢别人,但别人喜欢你没有错。只要没有过激行为,没必要上纲上线。”

  性骚扰最容易发生的地方是公交车和办公室,周正认为对于公交车上69.04% 的陌生人完全可以靠自己防范,因此造成危害性骚扰的成功率并不高。值得警惕的是来自办公室的32.57%领导的骚扰,“办公室是必须去的,事实上它能给人最实质的伤害,另外领导的骚扰危害也最大,成功率可以达到90%以上。因为下属不敢随意拒绝,所以这是最可恶、也最应该惩罚的性骚扰。”

  而对于在迪厅、网络、酒吧、手机等骚扰事件,周正认为可以完全避免,“因为你愿意就接受,不愿意就拒绝。”不过,对于在电梯、办公室等地方发生的严重性骚扰事件,应该大声说“不”。

  被骚扰者为何不说不

  “在公交车上受到骚扰,我如果报警,那么等警察来时,这个人已经下车,或者他的骚扰行为已经停止,那么我该如何证明某个人对我进行了骚扰呢?再说,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性骚扰”,我还没搞清楚,所以,采用法律途径处罚性骚扰,我认为难度太大。”在郑州市金水区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的朱丽如此认为。

  “在没有找到其他合适的工作之前,我还不想和上司闹翻脸,他曾经暗示我,只要我做出什么不利他的举动,就别想在这个地方呆下去。”在一家广告公司上班的王晓芳无奈的低语。

  朱丽和王晓芳的话可能代表了大多数被骚扰者的心理。

  调查结果显示,占到总人数的58.2%的人认为目前社会对“性骚扰”的界定不清楚。有占总人数30.51% 的人认为“性骚扰”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在“您认为该如果处理骚扰您的人”这个选择上,占总人数 26.1% 的网民认为“不必计较”。而在实际的采访中,记者还遇到了不少像王晓芳这样为了某种必须的“利益”而不得不忍气吞声的受害者。

  对此,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建国认为,“性骚扰”的准确概念目前还没有准确界定是骚扰事件被淡化或隐藏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很多性骚扰事件具有隐蔽性,发生的场合也比较隐蔽,事件双方都有隐藏性,并且损害也主要是心理上的,再加上一些世俗的观念,很难留下证据。所以国内有多起“性骚扰”事件都因证据不足败诉。因此,自己、包括同行很少接到如此的案件纠纷。

  性骚扰到底如何定性

  由此来说,正是可能因为对“性骚扰”的界定和取证难题存在困扰,才导致很多被骚扰者在遭受侵害后,选择了缄口不言。那么“性骚扰”这个概念到底是如何界定的呢?

  1975年,美国联邦法院第一次把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并将其作为一种性歧视而加以禁止。美国女权主义者麦金农教授是提出“性骚扰”概念的第一人。他的定义是,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我国著名性学研究专家李银河在今年3月分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在中国,跟“性骚扰”有点接近的叫做“猥亵妇女罪”。

  根据段建国律师的解释,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方面的行为为目的,用性关系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抚摸、亲吻、搂抱,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等行为。如果情节恶劣,就构成猥亵妇女罪。

  我国著名法学专家崔克立认为,性骚扰首先是“不受欢迎的,带有性色彩和性侵害成分,侵害女性人格尊严”的行为。而对于其他譬如发谈论性话题,等性色彩比较明显的行为能否构成性骚扰,则主要在于接受者的反应。周正也表示,对性骚扰的界定最关键的是接受者是否愿意,只要实行骚扰者的行为、语言让接受者心理和行为上十分抗拒,就可以把这种行为认定为“性骚扰”,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不过,这几位学者都对美国的“性骚扰”概念十分认同,他们都认为“性骚扰”应主要界定为“职场性骚扰”。

  利益要挟与性无知下的被骚扰

  “很多女性过于幼稚,对性处于无准备状态,这是她们受到性骚扰重要主观原因。”周正认为女性,尤其是不少未成年女孩子,从小未接受过系统的性教育,对性根本没有防范意识,由此对于突如其来的骚扰不知所措,吓懵了,没有任何作为,自然助长了骚扰者的力量,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所以不要相信所有男人面对自己喜欢的女性不会冲动,应该想着正常的男人都会冲动 。

  此外,部分女性是在利益的驱动下,接受性骚扰的,这便很难清楚她们是否愿意。这部分人所受到的骚扰多是来自上下级、业务客户之间,或者同事、师生之间的职位骚扰。还有一部分女性在受到骚扰后,不吭声,不表达对错,而男性在初步用手试探后,便会更进一步,等到为女性开房间这一地步时,女性再说“不”就晚了。所以对骚扰后态度不明朗和暧昧的女性,男人也是不愿负责任的。

  如果一个教授让女生晚上10点钟到他办公室谈学业,这个女生就答应去么,如果去了,教授就会认为她愿意,因为教授会认为女生应该有预见性,知道可能发生什么。这个女生如果没有预见,她相信世界是纯洁的,那么这就是幼稚、就是不作为,就有可能受到骚扰。如果你的老板晚上无缘无故的要单独送女性回家,让他送,也有可能受到骚扰。如果一个男性单独约你晚上到酒吧喝酒,你去么?所以,女性要对性骚扰有所准备,要有所预见,有所预防。假如没有预见,当男人在有礼有节这一阶段过去后,就开始更严重的骚扰了,女性要及时拒绝,不能拖沓。周正又举例佐证了态度暧昧、对性无知导致被骚扰主观原因。

  性骚扰折射经济发展现状

  “贫困是性骚扰发生的一个重要客观原因 。”“因该受到社会尊重和保护的女性必须出来工作糊口,是性骚扰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周正一语惊人。他认为,他认为公交车上如果不那么拥挤,很多人出行有私家车,或可以在家办公、购物,那么那么发生性骚扰的可能性就会马上降低很多,正是经济发展适应不了社会现状,才导致骚扰频繁。事实上,在调查中有很多采访对象提出了这个问题,他们认为政府部门应大力改善交通状况,确保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数量,只有在不拥挤的情况下,才能减少性骚扰。

  对于职位骚扰,周正认为,女人出来工作是个大麻烦,根据广东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那里打工的女性60%曾受到过程度不同的性骚扰。他说如果女人可以不靠工作来维持自己和孩子的生存,就可能不会发生那么多的骚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有《亲子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女性只要有了孩子,就可以享受政府补贴,比如澳大利亚一个母亲有一个孩子的话一个月就能拿到相当于4000元人民币左右的补贴,这部分钱可以让母子正常的生活,这些国家的女性如果除去工作纯粹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生命价值,而不是生存。而在我国,女性不能通过这样的的渠道得到工作和资金,只能在外工作,甚至一个人要养活一家人,离开工作就没办法过下去。这对一个女人来说是很残酷的,是女性不被尊重的表现。周正呼吁只有借鉴国外的有关法律,建立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给女性以完善的经济保障,给女性工作时间以充分的随机性,才可能从根源上消除职位性骚扰。

  政府给职位性骚扰者重处

  “如果一个男人整天想着骚扰别人,对事业发展极为不利。”周正从心理特点分析到,一个事业有成的人,本来每天上班可以用八个小时考虑工作,但是心里要盘算着谁有求于自己就想办法骚扰时,用于工作的时间就自然减少,效率自然不高。周正建议立法,让企事业单位给与有性骚扰行为的男性警告,或者处分,以防止他们频繁对女性进行骚扰。

  法学专家崔克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说,在欧洲,许多国家把性骚扰立法作为反歧视法的一部分。在反歧视法的框架中,实施的是“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即当性骚扰的受害者提出初步事实,要由被指控方提出性骚扰不成立的证据。而初步事实的判断主要依靠一些日常表现:如该受害者日常表现,是否在同事面前有过被性骚扰的抱怨,以及被指控方的道德水平等。这是为了保护作为权利结构中的弱势群体,中国完全可以借鉴。

  而在今年6月,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郑州晚报记者 张志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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