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迟表决物权法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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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4:07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洁) 今天,在表决各项议案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将闭会。而此次进入三审、给公民保护私有财产“撑腰”的物权法能否马上“出炉”是老百姓关心的事情。今天上午,记者了解到,由于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非常谨慎,物权法草案将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后,再进行修改完善。因此,并不在今天会议的表决之列。另外,多数委员建议进一步对草案征求意见。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物权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涉及面很广,社会上非常关注。我觉得在这次会议认真审议后,是否可以考虑更广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把草案修改得更加完备,提交明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大力宣传。 1 拆迁征收补偿措施还需细化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多数纠纷的导火索。针对这一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面对拆迁涉及的法律空白,此次物权法草案补偿到位。 按照最新的三审草案,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员建议: “‘保证得到妥善的安置’,什么样的安置才是妥善的安置?现在有的人是给多少钱都不肯搬。”陈建生委员提出,制定法律既要考虑一方面的利益,也要考虑另一方面的利益,要协调好。 2 “善意取得”的规定有“纵容赃物买卖”之嫌 草案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这就是草案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 委员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杨梅喜认为,草案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会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所以应该在完善市场交易秩序的情况下,再在法律中作出草案中的该规定。 “比如作案人盗窃了汽车,汽车的发票等各种凭证都有,作案人把价值10万元的车4万元就当了。丢车人去典当行追赃时,按照目前草案规定,车主应该把4万元钱付给典当行,车主肯定不干。如果在法院判决盗车犯罪嫌疑人时失主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盗车贼有钱还好说,但如果他把赃款挥霍了怎么赔偿失主? “还有一些故意买赃物的人会钻空子,只要手续齐全的赃物他就敢买,反正案发后被盗抢的人得把买赃的钱还给他,他横竖不吃亏。” 3 小区公用面积费用分摊要公平 经过修改、补充,三审中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这意味着,小区会所、车库、绿地如无约定,则归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房产除了房屋本身外,还有空间、环境、配套等相应的权益,这些都属于物权的相关部分,而这恰恰是以往法律中未明确的部分。物权不清,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就不清,纠纷也就会经常发生,而业主在此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委员建议: 李连宁委员则对草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涉及的公用部分的费用分摊问题提出意见。他说,按照草案的规定,对这一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来确定。这样的规定不太切合实际,也不太合理。因为现在在一个小区里住房确实有面积大小之分,但业主在买房子的时候,房款是按大小面积支付的,物业费也是按房子面积分摊的。对公共部分,不论是电梯、绿地还是道路,都是小区业主们平等共享的。 这些平等共享部分费用让一些人多摊,不完全合理。对没有约定的这笔费用应采取按户分摊的办法更合理。 4 “拾金”能否“昧”别升到法律层次 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这就是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引起广泛关注和较大争论的“拾金不昧未得到法律肯定”的规定。 杨国梁委员对上述规定的后一项表示赞成。他说,公开悬赏寻找失物后支付承诺的报酬是诚信的表现,应当在法律中予以认可。但是,他对前一项规定提出异议:权利人在正常领取遗失物的情况要支付保管费用,这等于认可拾到财物的人可以索要回报。这样规定虽然适应了一些司法审判的现实需要,但是却与中华民族历来提倡的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产生了矛盾。 5 物权应得到限制 郑成思委员建议,要加上对物权的权利限制。任何私权,尤其是像物权这样的绝对权,一方面要保护,另一方面要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私权,如果不受合理的限制,就会妨害别人行使权利。物权法草案第1章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保护等统统有了,就是没有权利的限制,所以建议加上权利的限制。“打个比方,为保护文化遗产、公众旅游参观,诸如鲁迅的故居、曹雪芹故居这样的历史建筑,不管今后房产的所有权人更换为谁,他都没有权力改动房子的外观。 相关链接 “物权”为何物? 物权法草案中对于物权的表述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部分。简单地讲,物权,实际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物权对权利的保护比合同权利更强,就在于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能排斥他人的干涉。 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介绍物权法立法情况实录相关专题: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