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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教育局原副局长涉嫌挪用公款终审被判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1:44 西部商报

  本报讯 (实习记者 王娟) 兰州市教育局原副局长、33中原校长曹庆中涉嫌挪用公款、受贿、贪污一案,去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曹庆中有期徒刑7年,曹庆中上诉到甘肃省高院。昨日了解到,经甘肃省高院二审审结,判曹庆中有期徒刑5年。

  案情回放

  指控一

  挪用公款95万元

  据检察院指控称,曹庆中伙同王某挪用33中资金供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2001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向王某提出筹集些资金用于项目开发。不久,王向曹庆中两次提出借款,曹安排总务处主任先后领出95万。后王某给了曹庆中1500元,并打了20万元借条作为回报。

  辩解:

  没有用于经营的“打算”

  曹庆中的辩护律师李勇提出,曹庆中对95万元没有用于经营性的主观故意,并且这95万已经归还。

  指控二

  受贿2万元

  据检察院指控称,2003年五六月,兰州市教育局决定将位于红山根的原兰州女子职业学校的旧址交给兰州33中办高三分部。与曹庆中认识的某文体办公设备公司负责人崔某找到曹庆中联系承揽工程,后崔得到三个项目。为了表达谢意,崔在曹的办公室里给了他2万元现金。案发后,有关部门已将这2万元受贿款追回。

  辩解:

  收钱时已不是33中校长

  对于受贿的2万元,律师李勇指出,曹庆中在当时已经不是33中校长,对于33中他没有指挥权和管辖权,所以利用职务之便是不成立的。

  指控三

  贪污一架高档相机

  据检察院指控称,曹庆中在与许某、崔某去兰州市一照相器材商店为单位买尼康照相机时,曹庆中授意将两架相机的发票开成一架的发票。商店依要求出具了发票。报销后,曹将高档的价值1.6万余元的尼康F3相机拿回家中据为己有,而将另一架低档的价值1950元的尼康FE10相机留在基教处使用。

  辩解:

  怕丢失,将照相机拿回家

  对于贪污罪名的指控,李勇律师提出,曹庆中将照相机放到家中是他自己告诉公安机关的,具有自首情节。他的目的是怕搬家过程中将照相机丢失或损坏,这个照相机已经在学校财务上报了账,也不可能据为己有。

  一审:曹庆中被判7年

  2004年12月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庆中作出一审宣判: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两万元的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曹庆中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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