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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司法系统掀起变革 冤者命运因佘祥林改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0:42 南方周末

  □本报记者 傅剑锋 在武汉市一个关押重案嫌疑人的看守所内,被关两年的王洪武和王洪学兄弟,并不知道一场悄悄来临的观念变革正席卷湖北司法系统,正在改变他们的命运。

  两年前王洪武妻子桂永红煤气中毒死亡后,王氏兄弟被指控联手“杀妻骗保”。2003年武汉市中级法院判处王氏兄弟死缓,2004年此案被湖北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武汉中院改判无期徒刑。

  直到6月17日傍晚被释放时,他们才知道,自6月8日以来,从湖北媒体到本报(见《南方周末》6月16日《杀妻骗保:从死刑到无罪》)均已报道:湖北高院终审判决王氏兄弟无罪。其实,这一判决早在5月16日就已作出,只是历经一个月的波折才化为他们重获自由的通行证。

  这些天在家休养的王洪武,对临行前看守所警察的一句话记忆犹新:“这个案子放在以前是根本翻不了的。你们能出去,不但要感谢湖北高院的明察秋毫,还要感谢佘祥林冤案带给你们的影响。”

  院长:“我比你记者还理想主义”

  这位看守所警察的感慨并非无中生有。

  武汉中院尽管早在开审“杀妻骗保”案之初就发现证据疑点,但“王氏兄弟有罪”的观点一度占据上风。对该案从2003 年的“死缓”判决到2004年的“无期徒刑”判决,武汉中院“宁枉勿纵”的观念显然有迹可寻。

  当年,湖北高院似乎更直面此案的证据疑点。在2004年6月4日将案件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湖北高院指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然而,武汉中院相关法官透露的一个细节,却反映出当时湖北高院与武汉中院同样“宁枉勿纵”。原来,湖北高院在下达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后,又在随即给武汉中院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该案宜以无期徒刑判决。于是,武汉中院在重审时,作出了符合这一“指导意见”的判决。

  为什么两级法院都意识到证据不足,但还是未能作出“疑罪从无”的判决呢?

  武汉中院院长周文轩解释说,“当时,我们既不想放纵犯罪,又不想掩盖其中的一些证据问题,所以两次审理时都作了留有余地的判决。”

  对疑案作“留有余地的判决”,常常是法院无奈的选择。院长周文轩坦陈这种选择的理由:必须考虑到当前公安机关破案的技术局限,不能因为某些证据没有固定下来,就把一些明显是罪犯的人放过。当然,这位法院院长也认为如此做法从理论上讲有问题。

  “如果要谈理论,我比你还理想主义。”周文轩院长对本报记者笑谈。他兼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给学生上课时,我可以对我的法律理想畅所欲言,我的思想绝不会比书斋里的学者落后。我们法院的不少法官也是法学硕士、博士。”

  那为何法官们一旦投身实务,就不那么容易遵从“疑罪从无”了呢?

  周文轩淡然一笑:“必须考虑我国的现实。如果一味贯彻书本上的理念,有些工作会很难开展。”

  这到底是一个怎样的“现实”呢?著名刑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老先生,对此有长期的观察。

  他认为,尽管“疑罪从无”原则已经通过1996年修订刑法固定下来,但“宁枉勿纵”的旧观念衍生出来的体制惯性仍然很大。“这种惯性渗透在公检法的整个日常运作中。”马克昌举例以证,一个重案,警方认为破案了,就会去请功并得到嘉奖。而实际上,这样的案子往往还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如果最后法院在审判中发现证据不足,想以“疑罪从无”判决无罪,就会对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造成冲击。这两个机关基于维护自身的声誉与利益,常常会通过政法委等部门给法院施加影响。

  除此之外,社会舆论与受害者家属常常难以接受“疑罪从无”的观念。如佘祥林被抓后,法院发现证据有疑点,但受害者亲友联名上书要求法院严惩,迫于舆论压力,政法委就要求法院判佘祥林有罪。

  “在这样的境地中,法院容易对疑罪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以找到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之间一个尴尬的平衡。 ”马克昌说。

  从“宁枉勿纵”到“疑罪从无”

  但是,这一切“现实因素”与潜规则,自2005年4月起,遭到剧烈的冲击与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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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因为“被杀”的妻子回到家乡,蒙冤11年的佘祥林走出监狱,,旋即引发举国震惊。不只是湖北的司法系统受到巨大触动,“宁枉勿纵”、“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等等铸成冤案的一切潜规则与旧观念,也再次赤裸裸地被拷问。

  “这种彻底的反思,必然会促使湖北高院重新思考证据不足的‘杀妻骗保’案。对王氏兄弟,是冒可能放掉坏人的风险,还是冒错判佘祥林那样的风险,确实成了一个艰难的选择。并且,当他们对此案判决无罪的时候,一定会触犯一些潜规则与潜在利益。”马克昌分析。

  佘祥林出狱后的第46天后,即5月16日,湖北高院终于在“杀妻骗保”案的判决书上写下:“本案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上诉人王洪学、王洪武无罪。”

  湖北高院并未透露在爆出佘祥林冤情后的一个多月里,他们是如何斟酌同样有疑点的“杀妻骗保”案的,但有一个细节能够说明他们对观念变革的自我认同:一向行事慎谨的湖北高院,却在6月7日——王氏兄弟还远未接到终审判决之时,提前向湖北媒体宣告:他们对“杀妻骗保”案作出了无罪判决。

  武汉中院的法官似乎并不愿谈及佘祥林冤案是否影响到他们的审判观念,更不愿谈论“杀妻骗保”案被上级法院改判无罪后对其声誉的影响,他们一再强调,“我们从来都是依法判决,对疑罪作无罪判决的,武汉中院也有不少案例。”

  为了证明这样的说法,一位法官向本报记者透露,近期,武汉中院将判决一起广为关注但证据存疑的凶杀案,审判委员会已初步决定作无罪判决。

  从此前对“杀妻骗保”案的两次“疑罪从有”,到近期将对一起凶杀案“疑罪从无”,武汉中院是否经历了一次与湖北高院相似的观念转变?这似乎是一个不用回答的提问。

  与武汉中院不愿细谈佘案对其观念影响相反,武汉市检察院却在其官方网站上旗帜鲜明地反思佘案。该网站在重要位置刊登检察官魏号国的论文:《强化证据意识,转变执法观念——从佘祥林案看审查起诉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此文尖锐地指出了造成冤案的各种潜规则与现实因素,强调检察机关必须遵从“疑罪从无”。但就在一年前,他们还因武汉中院对“ 杀妻骗保”案作了“留有余地”的判决愤而抗诉,提出王氏兄弟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两级政法委曾因给法院施压而致使佘祥林受冤,这一行为在4月以来,受到媒体与法学界的激烈批评。

  在此后的两个月内,被佘案震动的湖北省委政法委已就佘祥林冤案的教训写了详尽报告,日前正上报中央政法委。“ 一旦批转下来,我们不但要协调湖北政法系统各单位学习这一报告,而且还可能向媒体公布情况。”省委政法委有关官员向本报记者透露。

  除此之外,湖北省委政法委正在协调省内公检法系统,准备就如何合法取证、使用证据,如何严格执行从侦破到审判的法律程序,商讨一个内部规范性文件。但因该文件可能对公检法既有的工作方式产生重大影响,讨论与争议很激烈。但该政法委官员称,这一文件必将对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提供制度性助力。

  “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出现错误不可避免,关键是要直面这些错误。湖北正在有意识地以制度形式总结教训,这是坏事变好事。其实,整个社会的进步,何尝不是在不断的试错中曲折前进的呢?”马克昌感叹。

  观念变革:从湖北到全国

  学界对近期佘祥林等冤狱的反思,早已从个案走向制度性设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建议,应设立错案昭雪的调查委员会,专门纠正申诉不止的重刑案件,从组织上保证错案昭雪从偶然走向必然。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教授则提出,“疑罪从无”只是避免冤假错案的方式之一。司法与立法机构应全面总结冤假错案的制度性根源,修改刑诉法等有关法律,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也提出,近来披露的多起冤案表明,刑诉法已经有必要明确写上“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不但意味着疑罪必须从无,而且还意味着被告没有义务向警方证明自已有罪,也就是说,嫌疑人就有沉默权。这样做,必然会大大减少刑讯逼供,从而减少冤案。”

  一波一波由冤案引发的震动与反思已经辐射全国。

  5月1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文件提出,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词不算证据,重大案件取证需全程录像,等等。

  自5月开始,北京海淀、甘肃白银、河南焦作三地公安局为防止刑讯逼供,在全国率先启动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警察提审嫌疑人时,采取律师在场或全程录音、录像的讯问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开展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5月26日,副总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上说,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一律实行疑罪从无。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

  ……

  对这场悄然而起的变革,王氏兄弟也有自己的理解。两年来的冤狱,他们只提出了一元钱的国家赔偿。

  王洪武解释:“我们对现在的司法进步深表感激,不想因为赔偿再给国家添负担了,但我们得通过象征性的一元钱讨回公道。这样做,我们也想给司法机关提个醒,慎重使用你们手中的生杀大权,别让冤案的悲剧重演。”

  相关专题: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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