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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国的性骚扰立法支招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1:50 新世纪周刊

  本刊记者/沈沉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立法禁止性骚扰的国家,欧洲各国也不甘其后。历史久远,必有经验无数,但对付性骚扰,关键在 于合适。

  短短三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的简单几句话不能涵盖整个性骚扰的内容,毕
竟中国出现性骚扰的诉讼才短短 几年,而经过多年法律实践修正的国外相关法律,确是中国相关立法很好的借鉴对象。

  法律归属:男女平等

  中国把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否欠妥,而此举是否也削弱了性骚扰的保护范围引起了很大争议。

  严格意义上说,性骚扰的受害者并不仅限于女性,尽管女性受害者占了绝大多数,但男性也有可能受到性骚扰的侵害 ,为什么男性在受到性骚扰侵害时不能像女性一样得到保护?考虑到公平性,法律规定仅限于保护女性是不够的。

  在欧洲,性骚扰是强调公平的法律结构的一个自然组成部分,受害者的性别并非影响判决案件的因素。而美国则早已 从法律上确认了男性性骚扰的存在。

  另一方面,目前将性骚扰单独立法是不现实的,显然将其归于《妇女权益保障法》显得片面。在欧洲,因为性骚扰经 常发生在工作环境中,许多国家把性骚扰立法作为劳动法的一部分,这是很值得借鉴的。

  雇主责任制:员工不轨老板埋单

  从目前的欧美司法实践来看,最具特色也是最为有效的就是在性骚扰案件中将法律责任与雇主责任相结合。实践证明 ,由于常见性骚扰多发生在单位的上下级之间,此举既有利于性骚扰的预防也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

  具体而言,员工在遭受性骚扰后可以通过有效的投诉机制越过上级(由于性骚扰一般发生于上下级之间),直接向独 立的平等就业机构委员会投诉,而一旦判定性骚扰成立,除了相关人本人的法律责任之外,必须给予骚扰者严厉的企业内部处 理直至开除。

  如果雇主不按上述规定办事,根据法律,他就要在一定标准下对事件带来的损失负责,一般500人左右的公司将会 处以30万美元的罚款。这一举措更多的则是通过企业内部的反性骚扰机制解决这个问题,强调雇主单位给所有雇员提供一个 安全的免受骚扰的工作环境,敦促其从企业的机制上建立预防性骚扰的措施。如此将法律实践与企业机制相捆绑,通过企业内 部的管理来预防性骚扰,即所谓的员工不轨,老板埋单。

  一些跨国公司在其本国的公司管理守则中,几乎全部都有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且有非常严格的配套管理措施。但 这些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绝大多数没有这样的规定,理由是:中国法律里没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他们在中国的所有管理条例 必须在中国法律框架之下制定,不能超越法律。而本次修正案的出台,有望改变这种状况。

  举证责任:双方分配

  禁止性骚扰写入了法律并不意味着举证会变的简单,举证——依然是立在广大性骚扰受害者面前的一座大山。

  崔克立认为立法者应该考虑如何分配举证的责任,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被起诉一方也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举 证。对待性骚扰此类特殊案件时,应屏弃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引入欧洲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在举证上 进行双方分配,而对于原告的举证,被告应拿出有效的反证。

  同时,为了防止有人借机进行报复打击,还应有相关的诬告陷害罪与之相联系,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小案重罚:罚就罚个倾家荡产

  关于性骚扰案件处罚的力度有限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在西方则采取了经济重罚的措施以保护被害人。

  “性骚扰”在国外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侵害人一般会身败名裂,判决的赔偿力度也是非常大的,侵害人大有可能倾家 荡产。从美国近二十年来的性骚扰案件中可以看出,此类案件一般都诉讼时间漫长、赔付金额巨大。

  迄今为止因性骚扰案件败诉,而引发的赔偿额最大的案件,发生在1998年,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在伊利诺伊州的制 造工厂,该工厂赔偿了3400多万美元,以解决该工厂400多名女工对工厂的性骚扰起诉。女工们起诉说,她们在工厂里 常听到黄色笑话,看到黄色图片,一些男工对她们做出下流动作,并强行触摸她们。多次向管理层反映抱怨,问题却长期没有 得到解决。

  而中国目前对类似行为的判罚还留在表面上,受害人也很少有敢于站出来的,致使这些不法行为者越加张狂,适当的 加大处罚力度能够有效地预防性骚扰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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