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重点监管疫苗生产与流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4:34 法制晚报 | |||||||||
市药监局上午通知 保留检验合格证复印件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以上 本报讯(记者李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全市范围对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今天上午,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加强疫苗、特殊药品监管会议上,市药监局公布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工作意见》。
据了解,《意见》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经营批发企业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或者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意见》同时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此外,未经过审核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相关专题:安徽泗县甲肝疫苗事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