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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对东城区完善责任追究制的四点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9:57 新京报

  日前,东城区政府在全市率先实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层政府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细化有关标准,明确责任追究的认定主体,完善责任追究的程序,制定在本辖区内普遍遵循的规范,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在它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的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诸多反思的契机。

  第一,行政立法合法性的保障问题。

  正如该《办法》所明确规定,其制定依据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监察法》,而其相当一部分内容,如败诉标准的认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由此似乎可以说,该办法的合法性不存在问题。然而,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却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例如,关于“引咎辞职”的规定,虽然《公务员法》已经规定了此类责任承担方式,但是,目前依然有效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并没有此类责任承担形式,而该《办法》不仅规定了这种形式,而且还规定了具体适用形态。如何解决这种矛盾,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课题。

  第二,确保行政立法的科学合理性问题。

  关于追究责任的“原则”和免责的“例外”。针对区属执法单位目前执法的现状和困难,尤其是法律、政策缺失、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甚至自相矛盾等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的困惑,该《办法》较好地处理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然而,“败诉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该单位行政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不仅存在如前所述合法性的问题,而且其也存在科学合理性问题,即其仅着眼于结果,却忽视了对责任所在的探究。这一点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关于责任认定主体。东城区政府法制办被明确规定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结果及相应责任”的确认主体。虽然说法制办的工作人员都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区法制办会在中立、客观的基础上严格把握“过错原则”,但是,其法律专业性和中立性并不能代替各执法单位的业务专门性。这里的主体设定忽视了业务专门性在责任认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显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三,完善行政立法中专家咨询机制的重要性。

  在《办法》的整个制定过程中,东城区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了区属各街道、各执法部门意见,认真听取了市法制办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在这层意义上,这种立法民主性和公开性值得充分肯定。

  可是,对于上述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市法制办和法律专家”是否提出了相关的意见?看来,参与型行政的理念还有待于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更有待于进一步健全。

  第四,健全行政责任机制,更需着眼于事前事中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要降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败诉率,更重要的是在事前、事中的机制完善上下工夫,包括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责任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各层级的权力和责任,明确每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都是对行政权力的运作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种途径,政府对其予以高度重视本身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政府更应当将注意力集中在政府活动规范和相关标准的完善上。

  对基层政府来说,尤其重要的是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提出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建议,为全面系统地设定和规范行政权力,提供实证性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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