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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法院出现温情判决书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1:36 星辰在线-东方新报

  “一个良知未泯的青年,因沉迷赌博游戏,而生谋财之邪念,走上犯罪之路,受到法律审判和制裁,作为审判长,深感痛惜。”

  “本着‘以人为本’之精神和教育、挽救失足青年之目的,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意在给失足者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回归社会,在家孝敬父母,在外诚实劳动,通过合法手段创造财富,维持生计,建家立业。”

  这是长沙天心区法院一位法官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当中,因有感从而在判决书后留下的文字。这份判决书也因此成为了湖南首张带有“法官后语”的刑事判决书。一向面目严肃、有板有眼的刑事判决在这里突然变得人情味十足。这种现象引起了湖南的法学专家、法官以及律师的关注。

  [案情回放]

  男子沉迷赌博暴力抢劫

  “法官后语”所指的“良知未泯的青年”名叫陈致(化名)。今年1月1日,因沉迷赌博,他居然将身上用于交纳母亲住院的医药费输掉了,随后便冒出了抢劫的念头。

  当日凌晨零时许,陈致窜至天心区向东南工农村马路边,在路旁拾得一支竹筷作为凶器,对女青年万娟(化名)实施抢劫,陈致胁迫其将身上仅有的一台小灵通手机交出。双方商定当日由黄娟拿200元人民币赎回手机。

  被告人陈致抢得手机后,于当日上午在步行街以60元的价格卖给一流动人员。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致找到被害人万娟,万娟给了人民币100元,陈致以钱不够为由拿得100元后离去。当日下午4时许,陈致再次找到万娟索要现金,因万娟无钱给付并将情况告知该店经理,陈致被扭送派出所。

  [法院判定]

  抢劫罪名成立

  随后,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审理中,法官发现,被告人过去表现尚好,系初犯,此次犯罪主要使用言语威胁,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00元,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案件审理完毕后,合议庭一致认为,陈致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本着挽救教育失足青年的精神,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陈致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惊人之举]

  留下302字“法官后语”

  按照惯例,此案已分清是非,判决书可以画上句号了。但承办此案的审判长马法官却仍觉得在认定的事实之外还有话要说,于是在判决书后留下302字“法官后语”。

  在接受采访时,马法官说,判决书因为固定的程序,有些东西不能写进去,但作为法官来说,却觉得有些话不得不讲,在道德引导和法律宣传上来说,使判决得到当事人真正的认同,这是法官的责任。

  [观点交锋]

  正方 〉〉〉

  与法律精神一脉相承

  ★代表人:律师付利军

  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付利军等一些律师却对这一做法很赞成。付利军说,在判决书后面加上一段“法官后语”,并不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因为“法官后语”只是在判决书后面附加一段话,并不会对判决书作为法律文书本身的结构产生影响。而且,法官在法律上有宣传法律的义务,使用这种形式普及法律,与我们的法律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本意很好。

  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代表人:中院一法官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表示,时下法官办案,不仅要追求案件公正的法律效果,还要坚持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官后语”的出现,对于给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拉近法律和当事人的距离、化解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则有判决书内容所起不到的作用。

  反方 〉〉〉

  “法官后语”有损法律严肃性

  ★代表人:社会法学专家方向新

  湖南省社科院社会法学研究所所长方向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法官后语’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他说,法官代表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裁判权,因此法律文书具有非常强的严肃性,其中只能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裁决。不具有裁判性质的一些话,是不适合出现在判决书当中的。

  多此一举不伦不类

  ★代表人:部分市民

  一部分市民在接受采访时也提出,法官的天职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裁决各类受诉案件,其次才是普法宣传。对于当事人,不管他是败诉或胜诉,法院判决书里都会写得很清楚,加上法官感言,是多此一举,颇有点不伦不类。

  新报记者 颜家文 实习生 易慧 通讯员 汪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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