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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警察执行公务请先自证身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6:36 新京报

  作者:陈杰人

  骨灰存放在殡葬管理所里居然被人冒领,当事人为寻找父亲的骨灰将侵权人告上法庭,却被法院拒绝立案,7月16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发生在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的尴尬一幕。固阳县法院一位庭长的解释是,骨灰丢失这种案件以前没有处理过,案件太特殊,没法立案。

  因为案件特殊而拒绝立案,表面上看是法院认真研究案情谨慎处理的结果,实质上却体现了一些法官沦为“法律机器人”的尴尬现状———司法官员在判断、处理和审理法律案件时,习惯于机器人式的工作方法,即从案情细节到处理原则再到处理结论,都必须有法律的相应规定才敢接手处理,否则就弃之不管。在这种情形下,法律犹如电脑程序,而司法官员犹如被事先安装好这种程序的机器人,没有自己的思维和逻辑,而只能依照预定程序中规中矩地进行扫描和套用式的工作。

  可是,在这个林林总总、无奇不有的大千世界中,生活的多样性注定不可能由法律作出细致而全面的规定。作为一个社会规则体系,法律注定只能通过原则性的方式对社会生活进行尺度式的安排和规定,在一套科学的逻辑体系和合乎正义公平的理念之下,法官既根据法律原则和尺度又充分发扬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对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逻辑判断。当法官成为“活法”,这个社会的法律规则才是真正具有生命力的。

  也许有人会说,中国作为和英美法系不同的法律制度国家,理应拒绝“法官造法”。这种说法的确没有错,但问题是,它混淆了“法官造法”和“法官依法办事”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前者的本质是法官通过自己的审判创造出法律原则和制度,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依法办事并非指机械遵循法律,而是应当依据法律的原则和普遍的公平正义,对特殊的案情作出符合法律逻辑的判断。

  这样的案例,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司法教育和司法官员培训、选拔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很多人认为,所谓学好法律,就是多背法律条文;所谓选拔好的司法官员,就是多考法律条文。这样的想法实在该改一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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