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不能证明有罪就放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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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7:0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 根生 对于司法机关来讲,一次冤案也许只是“一个指头”的问题,但对于当事人,就是“一颗脑袋”的问题。人头不是韭菜,割掉了再也长不出来,“疑罪从无”原则绝不能被虚化。
前天本报有条消息值得关注: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判决武汉“杀妻案”被指控人徐楚平无罪。 检察机关指控,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南村人徐楚平因家庭琐事和妻子争吵,扭打过程中将其杀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徐楚平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其犯罪事实存在多处疑点,直到目前,公安机关仍未找到本案重要物证。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判决徐楚平无罪。 前些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有关会议上说,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刑事审判要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原则。徐楚平案表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没打折扣。 今年以来,惊天冤案接二连三见诸报端:多年前湖南麻阳县发生一起碎尸案,失踪女青年石小荣被警方定为被害人,村民滕兴善因与其有暧昧关系成为重点怀疑对象,继而被判处死刑。然而所谓“被害人”如今居然还活着,她当年是被人贩子拐卖了,但滕兴善已被毙了16年;河北青年聂树斌被以强奸杀人罪判处死刑并执行了,但今年元月,真凶却在河南被抓获;湖北农民佘祥林因“杀妻”被法院判了15年有期徒刑,但其“亡妻”今年竟重新出现在人世。 为什么冤案一再发生?为什么冤案总要等到被害人现身或真凶落网才能得到纠正?答案可能有多种,其中之一就是,“疑罪从无”原则没能落到实处。所谓“疑罪从无”,即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制度。1996年,我国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定下了这条原则。可事实上,这个原则多年来在不少地方常常“形同虚设”,不少司法者依旧是“宁愿错判,不能错放”。“疑罪从无”说白了就是:不能证明有罪就放人。真坚持这条原则,许多冤假错案应能避免。比如滕兴善冤案,当年有人递交了一份百人签名的“申述状”,其中列举了十多处疑点,证明他不会杀人,但没人理会这些,滕兴善还是被枪决了。一般而言,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最终被定罪量刑,要经过公安机关侦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才能完成,三个机关及三个环节,可谓环环相扣、环环制约。只要有一个环节能贯彻“疑罪从无”,都不会导致冤案产生。 这些年,有些地方对命案常常要求“限期破案”。命案一旦如期告破,立功受奖,皆大欢喜;否则,大家脸上都挂不住,甚至还可能遇到各种“一票否决”。搞“限期破案”,无非是要求高度重视并严厉打击恶性犯罪,本意并不错,但真理多跨出半步就会成为谬误,这“半步”就是“疑罪从无”原则。 对于司法机关来讲,一次冤案也许只是“一个指头”的问题,但对于当事人,就是“一颗脑袋”的问题。人头不是韭菜,割掉了再也长不出来,“疑罪从无”原则绝不能被虚化。证据不足也许是因侦破能力和技术水平不够,那就努力去提高侦破能力和技术水平好了。也不必担心“错放”,等证据充足了完全可以“从头再来”。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