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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18:28 新浪网

  湖南临湘市副市长用受贿款扶困济贫,被判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这件事引发很大争议,就此新浪网电话连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

  新浪:在您看来,副市长的这种做法是否构成受贿罪?

  洪道德:从网上的材料看,法院的量刑已经相当低了,非常轻。我从材料上看,用于扶贫的是154700元,检察院起诉的数额是225000元。如果最后法院认定受贿的就是154700元,而这些钱都用于扶贫了,会得出一个结论;如果说检察院起诉的是225000元,在这个数字范围内讨论问题,那又是另外一个结论,是不一样的。我现在不明白,这个数字没有搞清楚。我看网上说最后法院认定10万用于扶贫,9万都贪污了,剩下来的数字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专业的角度讲,我没有办法判断。等于现在出现了三个数字,起诉的225000元的数字,法院认定是一个数字,副市长自己辩解加上律师的辩护又有一个数字,这三个数字都不一样。

  他自己和他的律师辩解,有一个问题,他没有占有的动机,法律的占有和他们理解有所不同,法律讲的占有不是永久性的占有,而是说你有没有把这个钱从合法所有者那里脱离,脱离合法所有者的占有,法律是强调这点。至于占有以后,又怎么处置,或者是怎么处理,有些人用于挥霍,有的人用于家庭补贴,也有的人用于扶贫。我们也曾经碰到过这样的案例,还交给希望工程这类的。这些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我们法律上有一句比较通俗的说法,动机不影响定罪,动机只影响量刑。法律并没有说动机好就可以不定罪。这是要注意的。

  还有一点要注意,副市长的职务并不包含他有权拿其他的钱来处理工作上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他职务上并没有这个权利。他作为一个副市长,都不知道哪些事情应该拿到会议上研究,再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解决,我觉得他这个副市长当得不清不楚。总的来说,他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如果从个人良心的角度来讲,也不影响定罪。从我目前掌握的材料来说,检察机关、法院对他进行刑事追诉,没有太大的问题。

  新浪:但副市长的行为很能够博得大家的同情。从网上的调查来看,有人认为他是清官、好官。

  洪道德:你不能说贪污100万的是贪官,贪污5万的就是好官。我们法律不是水涨船高的做法,过这条线都是犯罪,有的人远远过了这条线,有的是刚刚踩过这条线。不能说杀了10个人就判死刑,杀了1个人就不能判死刑。网上很多人根本没有看到材料里报道的7万下落不明,法院认定19万,他现在用于扶贫的是154700元,还差三四万块钱,判三四年都没有问题。更何况适用的是缓刑,不使用缓刑判三年也不为重,因为法律很清楚,贪污5万就要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判刑。就算是扣除了扶贫的,还有三四万,判十年也并不为重。所以不能认为法院滥用刑法。这个数字一定要弄准确。最高法确实有一个解释,贪污受贿的公款如果用于公务的话,可以不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告人、律师能够充分证明贪污受贿既不是225000,也不是19万多,就是这154700,而这些都有凭有据是用于扶贫的,我相信当地的检察院和法院既不会起诉他,也不会判定他有罪。你们应该让记者核实一下。

  新浪:也有人认为副市长用的是用别人的钱成就自己的好名声,您对此说法如何看待?

  洪道德:我们认为用合适的钱来成就自己的名声,并不是一件什么坏事。关键是要看这个做法是不是为我们国法所允许。如果是国法所允许的,没有什么不可以。说的难听点,一个成功的市长,是他一个人的功劳吗?不是。我们能不能这样理解,市长拿整个市政府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劳动付出来成就他个人的业绩。这个说法就没完了。这种说法是不太准确的。我认为这个不好这么说。关键在于这个行为是不是法律所允许的。市长通过调整税收政策,让税务机关多收税,然后把税款全部用于市政建设,能不能理解为市长拿着大家的钱来给自己增加好名声呢,我认为这种说法没有原则。我们说话都应该有一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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